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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开展第二批县(市、区)大气污染专项督察工作

发布日期:2018-05-29 00:00:00

为进一步推进中央和省上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决策部署在县(市、区)级层面的落地落实,解决大气污染突出问题,根据《陕西省环境保护督察巡查方案(试行)》《陕西省2017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专项督察方案》要求,经省环境保护督察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我省组建5个省大气污染专项督察组,从3月26日起,先后进驻宝鸡陈仓区、咸阳秦都区、铜川王益区、渭南华阴市、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开展大气污染专项督察。

此次专项督察是继1月下旬首批五个县(市、区)大气污染专项督察后,我省组织开展的第二批针对县(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的机动式、点穴式督察。重点督察各县(市、区)对中央和省上大气污染防治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特别是各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大气环境质量、煤炭削减、燃煤锅炉拆改、“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扬尘综合整治、高排放车辆尾气治理、涉气重点污染源管控、大气面源污染管控、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巡查执法发现的,被中央和省上挂牌督办、约谈、新闻媒体曝光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同时检查被督察县(市、区)党委、政府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推进不力,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及失职渎职责任人的问责情况。

各专项督察组主要从听取汇报、调阅资料、走访问询、现场核查、梳理汇总、督察反馈六个环节开展工作,进驻时间10天左右。专项督察组对督察中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面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将形成责任追究问题清单,移交县(市、区)党委、政府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属市管干部的,移交市级党委、政府处理。(记者:王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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