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教育部门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县(市、区)资助业务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资助资金的发放和落实情况以及评审发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的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措施和程序:
(一)采取书面核查或抽查的形式,即对学校和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书面核查或抽查,检查是否符合评选条件或由学校和部门上报自查报告。
(二)采取实地检查的形式,即赴学校和部门进行资料查阅、学生座谈等形式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处理: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缓拨、停拨直至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未能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资助资金;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其他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