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被许可人能否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认真履行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可以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调查形式。通过核查有关材料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可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被许可人实施实地调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交付通知书。
查看相关档案,询问有关人员,了解实事,应做好笔录,并签字归档;
处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许可人。
需要由被许可人在记录上签字的,交由被许可人确认后签字。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内部责任制度
市教育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或不当行为;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察,负责处理有关投诉。
局法制机构负责处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二)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或处理的责任人员。行政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登记,并及时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要求对受理登记查阅的,应当允许查阅。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的申报情况不符合现实情况,要求被许可人依法重新修改完,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重新核准。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被许可人进行改正,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