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保密工作规定

时间:2018-06-12 08:22:00 来源:吉祥坊体育 统计局 点击量:

国家统计局保密工作规定

(2007年4月28日第6次局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加强我局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国家保密工作主管部门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工作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我局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保密工作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党组领导下的局长分工负责制。

第二章 保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局机关成立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办公室,各司级单位成立保密小组。

第五条 局保密委员会由局级领导任正、副主任,委员由有关单位的司级领导组成。

第六条 局保密委员会在中央保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和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以下简称统计系统)的统计保密工作实施检查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规定,组织制定本部门、统计系统的保密规章制度;鉴定职权范围内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对本部门、统计系统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宣传教育;监督和检查本部门、本系统保密工作落实情况;严格执行保密工作报告制度,依规定查处泄密事件;开展调查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局保密办公室为局保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局办公室保卫保密处,负责局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制定、落实工作计划,起草保密工作规定制度;检查、监督保密工作法律、规定、制度的贯彻情况;审查出境统计信息;调查泄密案件;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保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检查、指导各司级单位保密小组的工作;完成局保密委员会和国家保密局布置的工作,并报告工作情况。

第八条 各司级单位保密小组在局保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保密小组由司级领导任组长,各处一名处级干部为成员。主要职责是:执行局保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保密工作计划和任务;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审查对外提供、发布、出境的统计信息,审核统计信息所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协助调查泄密事件;及时反映本单位保密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接受保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地区统计部门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 根据中央保密委员会制定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保密工作职责》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保密委员会对全国统计系统的业务保密工作负有检查、监督、指导的责任。

第十条 统计系统在统计保密工作中可参照执行本规定,本规定若有不适宜本地实际情况的条款,可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一条 在实际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随时出现,对此,统计系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对新情况新问题自行研究处理,对据有普遍性的问题、特殊问题、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要写出简明材料报国家统计局保密委员会。

第十二条 各级统计局和调查队的保密部门对本地区涉密的统计信息负有管理、定密、提供、发布、鉴定密级的责任。

第十三条 统计系统由于工作需要,对全国性的国家秘密统计信息要在请示国家统计局同意后,才能对外使用和提供。

第十四条 统计系统由于工作需要,使用其它地区统计系统的国家秘密统计信息,要在征求他们同意后按要求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统计局和调查队的保密部门对下级统计局和调查队的统计业务保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四章 密级划分与保密标志

第十六条 准确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基础,各级领导要重视保密范围界定和密级划分工作,从源头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十七条 保密范围。统计业务保密工作,执行《统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统字[2005]56号)。机关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保密工作,按有关部门制定的保密范围执行。

第十八条 密级划分。密级划分是依据涉密信息失泄密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的大小,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九条 确定密级单位。统计信息的密级由统计信息生成单位确定,即办件单位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并经司长审定。

第二十条 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后,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本规定要求,管理国家秘密统计信息。

因工作需要,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时,要经国家保密局批准,首先变更《统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其中的内容,然后才能改变文件、资料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二十一条 保密标志。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密件产生、传递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秘密文件、涉密统计资料、密码电报、电子信息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密件),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的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

密件的拟稿、印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密件的拟稿。密件拟稿过程中形成的载有涉密信息的各类介质的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样、复印版等中间品,以及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次品,都要按照正式密件的密级管理、归档、销毁。

(二)密件的印制。密件印制要按有关规定送办公室承印;需要局外单位印制的,要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印制密件要指定专人负责。

(三)办公室要按“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的要求,制定具体保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密件的管理规定

(一)密件的收发、传递

1.密件收发要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并逐件点清,按保密规定保管。

2.密件邮寄、传递要封装并标密级,交机要通信部门按机要文件邮寄,市内必须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或专程传递。

3.传递绝密件和密码电报的信封要加封发文机关的密封条或加盖密封章,由机要通信部门派人护送,并选择交通安全的路线。机关内文件传递,按有关规定执行。

4.不得擅自向我驻外机构传递密件,确需传递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送外交信使传递。

(二)密件的管理

1.办公室负责局机要密件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党内文件必须是党员,其他文件必须是正式职工)负责本单位密件的管理工作。密件的管理要贯彻既利于保密又便于使用的原则。

2.保存密件要选择安全保密的办公室,存放在密码柜内,并安装必要的防盗设备。

3.密件承办、传阅、借阅、移交要严格登记手续,明确责任,防止丢失、泄密。

4.司级以上干部记录国家秘密事项,必须使用专用的记录本,并由使用人妥善保管,不准带入公共场所。

5.密件管理人员在退休或工作调动前,要清退所保管的全部密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6.机构撤消、合并要根据不同情况,将密件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构或移交给领导指定的机构。移交时要办理登记、签收手续。

(三)密件的阅读范围及其规定

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文件发布、阅读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关于中央文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对文件的阅读范围规定如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1)发至省军级的中央文件阅读范围是局党组成员和离退休享受同级干部待遇的人员。

(2)发至市地师级的中央文件阅读范围是司级以上和离退休享受同级待遇的党员干部。

(3)发至县团级的中央文件,供党员处级以上和离退休享受同级待遇的党员干部阅读,并组织党外同级在职干部传达或阅读。

(4)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出的文件,可按规定在党内传达阅读,或组织党外同级干部传达或阅读。

(5)发至省军级、县团级的其他文件、资料,参照上述阅读范围进行传达或阅读。

(6)新华通讯社编辑的《内部参考》和《国际内参》供党员处级以上和离退休享受处级以上待遇的干部阅读,并可组织党外同级在职干部阅读。文件规定可以扩大范围的,以及局党组、机关党委确定可以扩大传达范围的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2.密件阅办的规定

(1)密件要在办公室阅办,离退休干部由离退休干部局统一组织传达、阅读。密件不得带回家中,阅办人不得擅自留存。

(2)中共中央、国务院绝密级文件,除局领导在办公室阅读外,其他有关同志必须在办公室文电机要处阅读。

(3)阅读、传达密件时,不准记录、录音、录像。

(四)密件摘抄规定

原则上密件不允许摘抄。如确因工作需要摘抄发至县团级文件有关内容的,由各单位司级领导批准,但必须抄写在专用的记录本上,视同密件保管,并由各单位秘书定期清理登记销毁。绝密件不允许摘抄。

(五)密件携带规定

原则上密件不准随身携带外出。如工作需要确需携带外出,发至省军级的文件要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发至县团级的文件要经司级领导批准,并指定专人保管。绝密件不允许携带外出。禁止携带密件进入公共场所。

(六)涉密会议的保密规定

1.召开涉密的会议,要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

2.会议分发密件时,要验明收件人身份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会后收回。

3.涉密会议会场禁止使用无线话筒并关闭手机。

4.会场录音、摄像必须经会议主办单位批准。

5.会议期间绝密件要集中统一保管,专人负责。

6.会议结束时,会议主办单位要对会场、参会人员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防止丢失密件。

(七)密件的检查

各单位在重大节日和年底前对所保管的密件,要进行认真的核对、清查、清退,发现丢失要认真查找,并及时报告保密办公室。

(八)密件的归档、查阅和销毁

1.对于应归档的密件,各单位要按照局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整理立卷,及时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2.查阅密件,应依《国家统计局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3.销毁密件要履行登记手续,并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登记本保存五年。

4.需要销毁的密件、内部资料一律由保密办公室统一到国家保密部门指定的造纸厂监销,不得擅自处理。销毁载有国家秘密的磁介质要彻底销磁或粉碎、化学腐蚀。

第二十四条 机要文件交换人员的选调

(一)机要文件交换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保密观念、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强,认真执行机要交换站的有关规定。

(二)选派去中央国家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文件交换的工作人员,要经办公室、人事司审查同意,并填写《机要人员政治审查登记表》报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交换站备案。

(三)办公室要对机要文件交换人员经常进行政治思想、组织纪律、保密观念等方面的教育,定期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章 提供国家秘密统计数据资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局外单位抄录有关秘密统计数据的规定

(一)局外单位来摘抄有关保密范围内(绝密级除外)的统计数据资料要持有县、团级以上单位介绍信,经司级领导同意,方可抄录。抄录后要经司级领导审查同意,并说明密级、保密期限,提出保密义务。抄录的国家秘密统计数据资料,通过机要交换送到对方单位,不得由抄录者带走。

(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国家秘密统计数据资料。单位提供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单位及采编人员、提供统计信息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实施〈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外经济合作需要提供资料的,要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国家保密局〈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普查资料在正式发布前,一律不准对外提供或泄露。普查结束后,经局领导批准方可开发利用,但必须按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章 出境统计信息的审查和审批

第二十九条 为了防止出境统计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出境人员携带、通过邮电部门邮寄、电话、电传或加载进入国际互联网的各类统计信息,出境前都要接受保密审查。

第三十条 审查工作依据国家保密法规逐级进行。处长审查后向司领导写出报告,司领导核审后对出境资料密级作出明确的鉴定,之后连同出境资料一起送综合司领导审批。经审查同意出境的资料,办件单位要连同批准的报告一起送保密办公室办理出境手续,并备案。

第三十一条 国家秘密统计资料一般不向境外提供,确因工作需要,出境审查要严格手续。绝密级统计资料不批准出境;机密级统计资料出境,在综合司领导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秘密级统计资料出境按第三十条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国家秘密统计资料出境必须由处级以上干部携带,国家秘密统计资料出境只能携带,不准邮寄、传真,携带出境要有反窃密防失密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以磁介质为载体的统计信息审查,各司领导为终审。审批时要当面装封,各封口粘贴白纸并签名,然后与请示报告一同送综合司审验签字,再到保密办公室办理出境手续。

第三十四条 出境统计资料审查要严格贯彻分工负责制,谁审批谁负责。

第三十五条 出境统计资料的送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出境统计资料的出境原由、内容(标题、简解)、文件件数、每件页数、密级评估、项目批件。每一审批程序对送审的统计资料都要按报告内容审验,无误后,方可签批。保密办公室审验后当面加封用印。

第三十六条 出境统计资料审查工作是为了保证国家秘密安全和出境人员的工作顺利,在办理审查工作的过程中,出境人员要与审查工作人员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杜绝违规行为。

第八章 计算机网络上秘密统计信息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保密工作是保守国家秘密的重要方面,各级保密工作机构要十分重视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使用中的保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信息网保密暂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网络安全管理委员会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网络安全保密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对统计系统统计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实施检查和监督。根据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规定,组织制定本部门统计信息网络系统的保密规章制度;负责国家统计信息涉密网的安全保密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划、组织实施统计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系统建设;对国家统计信息网络系统进行安全保密监控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 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保密工作在局保密委员会和局网络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局计算中心安全管理处为局网络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执行网络安全保密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局保密委员会和局网络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网络安全事故。

第四十条 国家统计信息网络系统涉密网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由国家统计局负责。涉密信息的网络传输、存储和管理,必须符合《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网络安全保密系统建设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网络安全保密工作检查、监督,不断改进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保密系统要与网络建设同步建设,统计系统在建设网络系统的同时,要制定统计信息网络安全保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九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办公室文电机要处、政务信息处;综合司宏观处、综合处;计算中心网络运行维护处、系统运行维护处、安全管理处、数据管理一处、数据管理二处。

保密要害部位:总值班室、档案库。

内设机构若有变更,则应按职能及时重新划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四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

(一)局保密委员会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司级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签订保密责任书。

(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司级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检查保密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三)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忠于祖国、政治可靠、历史清白、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四)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具有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物防保障条件,确保国家秘密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章 使用办公设备保密规定

第四十五条 使用传真机、国际直拨电话的保密规定

(一)各单位的传真机、国际直拨电话要建立健全管理、使用规章制度。

(二)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作。管理人员要选调思想进步,作风正派,保密观念、组织纪律性和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

(三)不得使用无线电话、普通电话谈论国家秘密事项和涉密统计数据。

(四)不能使用普通传真机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第四十六条 有关计算机的保密规定

(一)机房要建在安全的地方,并建立机房保密规章制度。根据保密条件和工作环境,对机房或计算机及通讯部件加装电磁屏蔽或干扰设备。涉密的计算机设备必须进行有效的防电磁泄漏处理。

(二)机房要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非机房工作人员不经批准不得进入。外单位人员进入机房要建立审批和登记制度,并有专人陪伴。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各类载体要有专人按国家秘密的等级妥善保存或按规定销毁。未经领导批准,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各类载体不能带出机房。

(三)用于涉密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购置后,必须进行防电磁泄漏检查,合格后才能使用。应经常对计算机进行计算机病毒的检查和防治。

(四)国家机密、秘密信息的传输,必须在涉密网上进行,绝密信息禁止在网上传输。

(五)计算机发生技术故障,应内部维修,如送外部检修,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好保密和防病毒工作。

(六)要按照机要人员的条件,选配管理、使用涉及国家秘密计算机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和模范执行有关保密规章制度。

第四十七条 复印机使用的保密规定

(一)要指定专人负责复印机的管理工作。

(二)建立登记、审批手续。复印国家秘密级文件、资料,要经本司领导审批;机密级文件、资料要经主管局长审批;严禁复印密码电报、绝密级文件。

(三)复印的密件、资料,要按原件密级进行管理、保存。

(四)复印涉密文件的数码复印机要比照涉密计算机严格管理,只允许单机使用,禁止与计算机网络、电话网络和其它设备连接。出现故障维修前,必须拆除硬盘,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章 局领导和外事工作的保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局领导(含离退休的原局领导)要执行中央转发《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高级干部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规定》,处以上干部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外事活动中的保密规定

(一)对出国人员要进行保密教育(主要由国际合作司负责,有关单位协助)。不准将密件和记有国家秘密的记录本、便携式计算机、U盘等磁介质携带出国。因工作需要时,要按本规定第七章中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妥善的保管措施,回国后要对携带的密件及时进行清理、清退。

(二)在国内的外事活动中,不准携带密件和储存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U盘等磁介质。因工作需要携带时要经国际合作司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参加,对密件要妥善保管。外事活动结束后,要将密件及时退还。

(三)在外事活动中,需要向对方提供密件及密件中有关数据资料的,应按本规定第七章中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会见外宾要在外宾接待室或会议室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在办公室进行时,要经国际合作司或保密办公室同意,并将文件、资料放入柜中。未经局(或司)领导批准不得允许外宾参观办公室、计算机房。

第十二章 查处泄密案件中密件的密级鉴定

第五十条 查处泄密案件中密件的密级鉴定工作执行国家保密局《查处泄露国家秘密案件密级鉴定工作的规定》和本规定。

第五十一条 查处泄密案件中的密件密级鉴定是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参加查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执行秉公办事,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鉴定结论准确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密级鉴定,是指由公安、国家安全、保密、检察、审判及纪律检查、监察机关(以下称办案机关)提起,对其办理的案件中涉嫌国家秘密事项作出鉴别和认定。

第五十三条 上条所称“涉嫌国家秘密事项”,是指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真伪,及其是否在保密期限内、是否变更密级或解密;对未标有国家秘密标志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需要作出鉴定和认定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统计部门进行密级鉴定的事项,是指由办案机关提起鉴定或由保密机关直接进行鉴定,由统计部门产生、保存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密级鉴定。

第五十五条 统计系统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密级鉴定,涉及刑事案件的要征求上一级统计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出具的密级鉴定书要送上一级统计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统计系统各保密部门在密级鉴定工作中要加强协作配合。被鉴定的公文、统计资料及其它物品是国家统计局或其它地区产生的,有关单位保密工作部门要积极协作,认真进行鉴定,并向要求鉴定的单位出具密级鉴定书。

第十三章 保密教育检查、泄密查处及奖惩

第五十七条 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记的秘密不记。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外事活动和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秘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中办理秘密事项。

(十)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进入公共场所。

第五十八条 保密教育

(一)做好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保守国家秘密自觉性,是保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单位领导要联系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经常开展有针对性地保密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观念。

(二)把保密教育列为干部培训和党校教学的内容,使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工作管理水平。

(三)对进入和脱离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保密教育,明确保密要求,提出他们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四)对参与涉及国家重大活动、重要项目的人员,都要进行有针对性的保密教育。

(五)各级行政领导要把保密宣传教育列入工作的重要议程,对保密教育要常抓不懈,使每位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与其业务工作相关的保密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保密宣传教育工作重点是解决“无密可保”、“有密难保”的和平麻痹和保密信心不强的思想,也要解决好新形势下保密工作与改革开放关系的认识问题。

第五十九条 保密检查

(一)各单位保密小组和涉密人员,在国家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政治活动前要进行保密自查。

(二)保密办公室每年要不定期地对各单位保密工作进行全面或重点检查。

(三)开展保密检查,重点检查保密机构现状、保密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密件和载有国家秘密的各种介质管理情况。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六十条 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保密局《泄密事件查处办法(试行)》。

第六十一条 法律责任和奖励办法

(一)法律责任

对造成失泄密事件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条款严肃查处。

(二)奖励办法

1.对于一贯遵守保密规定,严守国家秘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积极检举和揭发重大失、泄密事件的工作人员和发现重大泄密隐患的工作人员要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

2.保密工作列为年终干部考核内容和评选先进单位及个人的重要条件。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999年制定的《国家统计局保密工作规定》(国统字[1999]24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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