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统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范

时间:2011-10-24 09:39:00 来源:吉祥坊体育 统计局 点击量:

陕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

统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范》的通知

陕统发〔2007〕24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统计局:

为提高统计执法效率,保证办案质量,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开始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并制定了《陕西省统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范》,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简易程序所需的《统计违法行为当场处罚决定书》式样及范本,请在省局法规与设计处网页下载。

附件1:《统计违法行为当场处罚决定书》式样;

附件2:《统计违法行为当场处罚决定书》范本。

陕西省统计局

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

陕西省统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范

第一条为提高统计执法效率,保证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适用规范。

第二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

(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后果轻微,不需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确认并无异议的;

(三)当事人愿意接受当场处罚的;

(四)能够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的。

第三条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在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

第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时,统计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应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条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做出当场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现场给予答辨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的,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做出当场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统计部门报送整改措施。

第七条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在实行当场处罚时,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加盖处罚机关公章的《统计违法行为当场处罚决定书》。

第八条当事人签名、盖章后,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将《统计违法行为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收。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交其本人签收。

当事人拒绝在《统计违法行为当场处罚决定书》签名或盖章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九条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将当场处罚的相关证据材料在处罚决定执行后两日内报其所在的统计行政机关备案、立卷、归档。

第十条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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