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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说法·新修订《审计法》实施一周年笔谈(二十九)】王耀宁

强化 拓展 制约新审计法审计权限的优化和完善


白水县审计局党组成员、总审计师 王耀宁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经过一年的实践,审计权限在审计职责履行过程中受限的问题得到初步解决,彰显了立法宗旨在审计实践中宏观与微观的有机统一。特别是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至四十一条的修改,使审计监督职责得到强化,审计监督手段得到优化,审计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依照法治建设的实施要求,“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已体现在审计监督的全过程,而审计权限强化、拓展和制约后的成效显现于不同审计监督行为当中。

审计权限的强化,筑牢了履行审计职责的监督基础。

首先,提供资料的效率方面得到强化。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这里对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提出明确要求,解决了审计实践中被审计单位拖、磨、疲等形式的拖延,显著提升了审计效率与质量,有效防止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以超越审计职责边界等原因为托词,推诿、拖延甚至拒绝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或接受检查。同时,赋予了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对资料分析情况进行核实的义务。

第二,审计机关检查权限得到强化。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从另一个视角下,这是国家赋予审计机关新的业务类型,审计检查权必须适应时代要求,这里强化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进行检查的权力,突出解决了审计实践中提供各类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效提升了审计评价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第三,审计机关调查权限得到强化。审计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第三款规定“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开放”;“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前款赋予审计机关获取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数据的权力,丰富了审计实践中捕获信息的层级和范围,对提高审计质量有深远影响。后款强化了审计机关在查深查透审计发现问题线索中,更好地发挥审计反腐败“利剑”的作用。

最后,审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这项新增条款强化了审计机关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跟踪检查权,是对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促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做好审计“后半篇文章”,全面发挥审计监督效果提供了法律保障。

审计权限的拓展,延伸了履行审计职责的监督范围。

首先,对提供资料的范围进行了拓展。审计法第三十四规定:“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在原有提供资料基础上拓展到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有效保障了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中对所需资料的基础要求。

其次,对保障审计调查权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拓展。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里新增了保障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审计监督活动,特别是基层审计机关在对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有关组织进行延伸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遇到的困难和阻碍取得了法律支持和保障”。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配合。”这就确保了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过程中,为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时,取得被审计单位之外更多相关机关、单位的协助、支持和配合。

最后,审计监督业务类型得到了拓展。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这里明确了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是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从基层审计实践来看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进行审计,既是是新增加的审计业务类型,更是对基层审计人员信息技术应用和综合素质的考验。

审计权限的制约,构建了履行审计职责的权力边界。

首先,对重复提供资料行为进行了制约。审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这对审计人员遵守审计执法规定,规范行使调查权限,防范审计风险作出了制约性保障。同时,也是为了减轻被审计单位负担,要求不得重复提供资料。

第二,对审计信息披露进行了制约。审计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五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明确了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时知悉相关保密事项的法律规定,在遵守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下还应保守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相关工作纪律的规定更加健全完善。

第三,对审计项目计划管理进行了制约。审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体现了审计机关在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时的严肃性和程序性,避免了“想审计什么就审计什么,想审计谁就审计谁”的主观臆断,提高了对审计需求的精准把握和全面统筹,审计项目计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有效性得到优化完善。

最后,对审计执法行为进行制约。审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其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其目的是与行政处罚法、法治建设要求相衔接,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有利于审计人员相互监督制约,防范廉政风险,确保审计人员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职。

白话讲,审计机关并不是想怎么审就怎么审,想审计谁就审计谁,而是有着明确的职责权力边界的。当然,一部法规的修定完善是长期的,是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不断发展而发展,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强化、拓展、制约语评下的审计权限只是针对一定时期,一定范筹内的衡量评价,真正与审计范围、审计职责和审计权限综合性评判还未尽其言。作者只是从基层审计机关履行审计权限的视角对其部分要素功效进行了粗浅性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