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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谈法·新修订《审计法》实施一周年笔谈(十九)】同永锋

以新修订的《审计法》为导向着力推动新时代审计事业高质量发展


高新(南区)审计局党支部书记、局长 同永锋


新修订的《审计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审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有利于审计机关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更好推动新时代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渭南高新区审计局紧紧围绕新修订的《审计法》,坚持以“学”为先导,夯实审计理论“压舱石”;以“做”为根本,打好审计实践“组合拳”;以“改”为抓手,释放审计工作“强动力”。多措并举提高审计质效,防范审计风险,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渭南高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审计力量。

一、以“学”为先导,夯实审计理论“压舱石”

新修订的《审计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高新区审计局始终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把准审计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定位,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重要论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开展审计工作的重要指导。准确把握“国之大者”的基本内涵和根本要求,吃透精神、领会实质,认真研究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对被审计领域、区域和行业的政治意图、战略谋划和政策要求,分析提炼审计发现问题、用心提出更具可操作性的审计意见和建设性的审计建议,真正做到紧紧围绕党的工作重点开展审计工作。

新修订的《审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高新区审计局按照新修订的《审计法》规定,组织开展了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大学习活动,精心制定了学习方案,详细列示了学习清单,以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助推审计干部学习审计履职所必须的宪法、审计、财政、会计等领域重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党章党规62部,着力提升审计干部业务能力和知识储备。

新修订的《审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提升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的知晓度和配合度,高新区审计局组织开展了新修订《审计法》大宣传活动,向区内各单位配发《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小册子。同时,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彩页等方式,向群众宣讲新修订的《审计法》相关知识,本次宣传共发放宣传册500余份、制作宣传展板10副、发放宣传彩页800余份,受众人数达2000余人,提升了被审计单位和普通大众对审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审计监督同群众监督相结合,更好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新修订的《审计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高新区审计局主动对标新修订的审计法要求,狠抓干部锻炼培养,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鲜明导向,用好绩效管理“指挥棒”,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补齐干部队伍能力和作风上的短板,将干部队伍能力作风建设情况纳入日常管理考核,确保审计人员的思想、能力、作风始终跟得上审计工作要求、跟得上审计事业发展需要。坚持“练中干、干中练”,给审计人员搭台子、压担子,让审计干部在实践锤炼中获得成长。

二、以“做”为根本,打好审计实践“组合拳”

新修订的《审计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新区审计局严格按照新修订审计法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要加强对各级‘一把手’的监督检查”重要指示精神,以强化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为目标,对区内4家单位的主要负责同时开展了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关注贯彻执行中省市区重点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执行及效果,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及效果,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民生保障和改善、生态文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以前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等情况,进一步优化完善以“权力+责任+风险”为主线的经济责任审计定责评价体系,确保审计评价科学公正。

新修订的《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高新区审计局坚持以新修订的审计法为依据,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必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活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要指示精神,以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对区内4家国有企业2021年度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了解和掌握国有企业资产存量、结构分布情况,为深化区内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审计参考。

新修订的《审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高新区审计局以促进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控制公用经费支出规模,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对区内2家事业单位开展了财务收支审计,重点审计相关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国有资产处置、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旨在通过财务收支审计,加强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区内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收支活动的全面监督,督促区内部门和单位积极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协助宏观调控工作的有序开展。

新修订的《审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根据本条规定,高新区审计局2022年上半年,对全区14家单位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和捐赠款物情况开展了专项审计,审计延伸至慈善协会等接受抗击疫情社会捐赠款物的机构。同时,完成了区级2021年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审计工作,本次跟踪审计区级财政拨付疫情防控专项资金共计408.79万元。通过专项审计,推动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以及省市区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确保疫情防控资金物资管理规范、高效使用和信息公开,站稳群众立场,促进疫情防控资金物资真正为民、惠民、利民。

新修订的《审计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涉水领域专项审计要求对区内2017年至2022年6月涉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重点项目建设、大额资金使用、水费收缴等开展审计,由于本次专项审计存在涉及时间范围广、被审对象多、审计事项繁的问题,加之基层审计机关审计力量有限,所以我局聘请了具有数十年审计一线经验的专业审计人员参与了此项审计,本次审计重点揭示区内涉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涉水事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抽查资金18288.59万元,查出3大方面9项问题,提出3项具有建设性的审计建议,推动中省市区涉水方面经济方针及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督促涉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共权力运行,提升涉水收费管理水平。

三、以“改”为抓手,释放审计工作“强动力”

新修订的《审计法》第五十二第一款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处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高新区审计局坚持揭示问题与解决问题一体推进,以钉钉子精神做好审计监督“后半篇文章”,建立机制健全、责任明晰、运行高效、协同联动的审计整改工作体系。压实整改责任,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有关主管部门落实监督管理责任,起到“发现一个、防范一片”的作用。

新修订的《审计法》第五十二第三款规定:“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高新区审计局坚持以改革的思路推动问题解决,做到揭示问题与推动解决问题相统一,畅通与被审计单位沟通渠道,把“审”与“帮”、“治已病”和“防未病”有机结合,及时答疑解惑,督促被审计单位把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到位。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重要依据,督促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不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更要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