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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4/19 22:29 来源中心:吉祥坊体育 商务局

陕西省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建设局、工商局、环保局:
根据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8号令)的规定,为加强我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防止资源流失,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我省贯彻《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宣传政策,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是规范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第一部全国性规章,从网点规划、经营者备案、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登记等环节入手,完善了再生资源回收环节的各项制度。再生资源回收是缓解资源短缺的有效途径,是节约利用资源的有效手段,是减轻环境污染的有效措施,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形式,是保障经济安全的有效举措。大力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于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倡导循环经济、适应经济可持续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各设区市商务、发展改革、公安、建设、工商、环保等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运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积极落实。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积极培育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龙头企业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建设局、工商局、环保局,要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建设规划中,并依法管理。规划的制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在充分利用、规范和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形成以城市社区回收站点为基础、集散市场为核心、点面结合加工利用为目标的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为了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全面开展,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各市应当选择具有一定实力和规模的企业作为龙头企业,负责规划的实施,龙头企业要以资本或生产为纽带,整合和规范个体经营,整合网络资源,运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在社区内和城乡之间,设立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经营规范的回收站点,采取上门及网上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回收;力争使城市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进行规范化的交易和集中处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形成“集中回收—加工—再生循环”链条。争取用5年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
三、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监督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各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时,应着重强调以下几点: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每月5日前将上月备案信息报省商务厅(重要商品流通处)。同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区)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如果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回收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在商务主管部门变更的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备案制度为事后备案,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2.生产性产废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价格随行就市。在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严禁交售给没有备案登记的回收企业或个人。
3.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建立收购台帐,如实记录回收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同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收购、出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4.严禁收购来路不明的物品、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如发现可疑的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5.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跨行政区域运输,储存再生资源时要办理行政许可。
6.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监督企业执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行业规范维护行业利益。
四、加强执法监管力度,保障《办法》有效实施
(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三)违反《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四)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