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统计信息网

吉祥坊体育 统计 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试行)

时间:2020-07-23 11:23:00       来源:吉祥坊体育 统计局    点击量:

吉祥坊体育 统计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统计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听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原则。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较大数额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处罚对象要求听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五条   处罚对象应当在收到《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3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提出听证要求,逾期提出或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处罚对象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于听证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三章   听证的组织和举行

第六条  听证由拟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听证。

第七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听证由统计机构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执法检查人员主持,处罚对象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八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将受到较大数额罚款而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统计机构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统计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为参加听证。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统计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必须有委托人明确的授权,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要求听证或者自愿放弃听证;

(二)有权对执法检查人员提出处罚对象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和质证;

(三)对听证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四)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第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向到场人员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四)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第十三条  听证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出示并宣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核对参加听证会的双方人员以及证人、鉴定人等有关人员是否到齐;宣布案由及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告知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宣布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情况;宣布听证纪律;

(二)办案人员宣读案件调查报告,说明当事人的统计违法事实,出示或者宣读本案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法规以及拟作出的统计行政处罚进行陈述、申辩,提出或者补充证据;

(四)对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进行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听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

(五)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第十四条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并由书记员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听证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听证的;

(二)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需要确定相关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无法当场作出决定的;

(四)证据有疑问,需要进一步调查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

(三)违反听证纪律,经制止仍不改正的;

(四)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十八条  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统计机构负担,不得要求听证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承担。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内”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祥坊体育 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25日起施行,2022年8月24日废止。

责任编辑:统计监督科

返回网站首页

相关热词搜索:

统计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