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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谈法·新修订《审计法》实施一周年笔谈(二十一)】冯小军

牢记使命 踔厉奋发 用审计监督护航高质量发展


渭南卤阳湖开发区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审计局局长 冯小军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00号主席令公布该决定。新修订《审计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审计法》进一步完善了审计监督,对审计监督机制、职责、手段等方面作了修订。

一、健全审计监督机制

(一)落实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把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到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新修订《审计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有关要求,新修订《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四条有关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

(三)完善审计经费保障机制。为与预算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并为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省份经费保障机制提供法律保障,将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改为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四)完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报送机制。为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推动形成审计工作全国一盘棋,新增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范围,明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必须报上一级审计机关。

二、完善审计监督职责

(一)调整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范围。为适应金融改革带来的变化,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同时尽可能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明确审计机关除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外,可以对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二)调整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范围。为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带来的变化,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有关要求,新修订《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除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外,可以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完善公共资金的审计监督范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公共资金实现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并与社会保险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相衔接,此次修订新增了社会保险基金和其他公共资金的内容。

(四)明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的法律地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的要求,促进政令畅通,在总结近几年审计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增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明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大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新修订《审计法》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写入新审计法, 明确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法律地位。

(六)明确审计机关可灵活选择全面审计和专项审计两种方式。为进一步厘清审计机关的审计责任,澄清社会各界对审计全覆盖的认识误区,新增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七)注重发挥审计在防范化解风险中的作用。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新增规定,审计机关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

(八)要求被审计单位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明确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明确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优化审计监督手段

(一)调整审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的范围。审计机关除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外,也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二)调整审计机关检查权的范围。为与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的范围相适应,并加强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监督,新修订《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除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外,也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三)赋予审计机关获取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数据的权力。为充分发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的作用,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新增规定,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开放。

四、规范审计监督行为

(一)增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干预、插手有关活动的要求。为增强审计独立性,保持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客观公正的工作立场,维护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新修订《审计法》吸收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增加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二)增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要求和法律责任。为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并与民法典、公务员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衔接,新修订《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十四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三)防止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资料。为鼓励审计机关充分利用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减轻被审计单位负担,新修订《审计法》要求审计机关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

(四)优化审计机关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审批程序。为解决特殊情况下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存在的审批程序复杂、审批链条长的问题,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五)明确审计人员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二人。为进一步规范审计调查行为,并与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衔接,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其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六)规范审计移送处理行为。为与行政处罚法、监察法相衔接,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下,党和国家对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提出了新要求,赋予了新使命。审计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审计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助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