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发布时间:2022-09-26 16:04 来源: 吉祥坊体育 司法局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规定:“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二、办理条件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第三十四条规定:“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二)有自己的住所;(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申报材料

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原件一式二份)

2.总所章程(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发起人共同签字,注明签字时间。原件一式二份)

3.总所合伙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发起人共同签字,注明签字时间。原件一式二份)

4.个人简历表(加盖所在律师事务所公章,原件一式二份)

5.发起人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6.资产证明: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7.住所证明:提交非住宅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出租方产权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8.场地验收报告(由辖区县市区司法局进入场地验收后,出具场地验收报告。)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呈报单位应认真审查,核对原件,并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同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申请材料均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目录排序。

4.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均需附电子版一份(表格、文书、证件都需扫描原件),电子版材料应当按照以上目录顺序排列,放在一个Word文档里。

个人简历表.doc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doc



吉祥坊体育 司法局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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