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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有哪些规定
2020-09-20 16:27:54 吉祥坊体育 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
(二)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确因地质条件限制
(三)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四)进一步依法规范和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发展人民防空事业。必须依法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人民防空建设经费。
(五)国家对人民防空建设实行优惠政策。
(六) 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要把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组部署,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