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坊体育 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解读及文件
陕西省人防行政许可配套制度
2017-08-15 15:56:10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陕西省人防行政许可配套制度

一、陕西省人防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制度
二、陕西省人防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及相关制度
三、陕西省人防行政许可监督与检查制度
四、陕西省人防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陕西省人防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制度
二〇一三年九月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社会,依法行使人防行政职能,依据《行政许可法》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辖区设立政务大厅且行政许可项目实行政府各部门联合审批的,申请人均在政务大厅统一办理人防行政许可项目;当地政府未设政务大厅或联合办公机构时,申请人在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对外服务的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办理。

服务窗口设置信息公示栏,公示内容: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内容、程序、条件和时限;

(三)服务窗口工作流程,监督举报电话;

(四)服务窗口地点、电话、网址、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 人防服务窗口在法定工作日对外办公,因故不能办公时,须及时对外通知。

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相关文件,人防行政许可设定内容有二项:

(一)人防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项目的立项、拆除审批及设计文件审核;

(二)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易地建设审批。

代为审核人防行政许可内容有三项:

(一)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认定;

(三)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

第五条 申请人应按公示的规定格式和要求,报送书面行政许可项目申请资料。

报审资料的格式与内容,可在人防主管部门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以在当地人防网站上下载后填报。窗口收到申请人报审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如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应当出具《人防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单》(1-01),以便申请人补报全部内容;

(五)申请事项属于人防主管部门职权范围,且报审材料符合规定的,方可接受申请并办理受理手续。

未经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登记的申请项目,人防主管部门业务处(科)不得受理。

第六条 报审资料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人防行政许可受理单》(表1-02)回执,注明收件日期、编号、单位名称、查询电话、办结时限等。

第七条 报审资料受理后,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在当日内报送到业务处(科、室)承办。

第八条 业务处(科、室)在收到申请案件后,如发现案件类别与承办处(科、室)职能不符或关键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时,经处(科、室)领导审定后(急件应随时)退回窗口,办理转退案手续。

第九条 各业务处(科、室)因工作需要与申请人当面陈述办理事项及要求的,由窗口通知并预约申请人,在服务窗口接洽。

第十条 申请被受理后,因故需补送资料时,主办处(科、室)应立即告知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在接到资料补送通知后未按要求时限补送资料的,办理期限相对顺延,延误的时间不计入规定的办理时限。

第十一条 各业务处(科、室)办完申请项目后,须将符合要求的批准文件交服务窗口登记发出,并向申请人出具《人防行政许可办理通知单》(表1-03)。

第十二条 办理时限:指收件之日起至办结成文用印后交窗口登记发出日止,扣除法定节假日、补送资料时间及现场核实时间。经办业务处(科、室)需其他处(科、室)会办的时间,以及拟办意见未获领导批准需重拟的,一般应在办理期限内处理。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确需延期办理的,应由主办业务处(科、室)重新确定办理期限,经处(科)长审核、分管办领导批准后,按延期办理执行,并及时向申请人出具《人防行政许可延期办理通知单》(表1-04),说明延期原因。

第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依据受理时限,及时联系业务处(科、室),掌握办理进程,并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收案工作登记、统计和有关资料归档,定期向秘书处(科)汇报收结案情况。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防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及相关制度

二〇一三年九月

陕西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人防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的主体。

主要承担以下二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及应负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项 人防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项目的立项、拆除审批及设计文件审核。

第二项 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易地建设审批。

第一项 人防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的立项、拆除审批及设计文件审核

一、项目简介

(一)项目名称: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拆除审批和设计文件审核

(二)受理机关:陕西省县级以上各级人防主管部门

(三)项目说明:该许可项目经2011年7月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是陕西省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五批集中清理结果附件第349项,工程立项属于行政前置或并联审批事项。

(四)实施范围:陕西省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各县(区)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含危房翻新)、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具体按《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并结合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类别划定。

(五)办理要求: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为政府设定的行政前置审批项目,申请单位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拆除人防工程必须在拆除前30天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

(六)办理地点:各级政府政务大厅或人防主管部门。

(七)办理时限:按申请项目规定的办理时限办结。

二、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二十八条;

(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十六条。

三、结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批和设计文件审核办理流程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简称结建人防工程。结建人防工程随民用建筑报批程序并联审批。在项目规划许可前,人防主管部门对总图、方案图进行报建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一)总图、方案图报建审批

1、申请单位提供资料目录

(1)报建的项目总平面图;

(2)人防工程方案平面图;

(3)人防工程剖面图;

(4)一层平面图;

(5)《结建人防工程总图设计意见表》(表2-01)(一式五份);

(6)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具体各单位补充)。

2、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程序

防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和报建项目性质、类别等,对《结建人防工程总图设计意见表》进行审核。并明确战时用途、防护等级、掩蔽面积等人防工程设计指标,作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审核的依据。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

建设单位依据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结建人防工程总图设计意见表》,委托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机构进行审查;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持审图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备案手续,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准单》(表2-02)和《结建人防工程审核批准书》(表2-03)。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三)建设单位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准单》和《结建人防工程审核批准书》,到规划、建设部门办理规划许可事项。

四、单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和设计文件审核办理流程

在城市公共用地(含道路、广场、绿地等)独立修建的甲、乙类人防工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

(一)单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

建设单位提供资料目录:

1、单建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

2、建设用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3、建设单位的法人登记证明、营业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4、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文件;

5、合作开发的须提供合作开发各方的合作协议或合同。

符合条件并同意建设的,人防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复;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时间除外)。

(二)单建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核

单建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核。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复文件,并附《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表》(表2-04)。建设单位据此委托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时间除外)。

(三)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核

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核。

建设单位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人防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批准后,出具批复文件,并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表2-05)。建设单位据此办理规划、开工手续。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时间除外)。

五、人防工程拆除审批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提供资料目录

1、《人防工程拆除申请表》(表2-06)和书面申请材料;

2、原人防工程竣工图等相关资料;

3、人防工程所属单位的权属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4、人防工程所在地段的土地使用证及地下管线图;

5、相关权益人对拆除的书面同意材料;

6、拆除人防工程施工方案(后补);

7、其他相关资料。

(二)人防部门办理程序

1、人防工程拆除由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超出权限范围的,报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2、拆除人防工程危及地面安全的,人防主管部门与安监部门协同处理;

3、人防主管部门做出拆除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单位出具批复文件,并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表》(表2-07);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第二项 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易地建设审批(简称:易地建设审批)

一、项目简介

(一)项目名称:易地建设审批

(二)实施机关:陕西省县级以上各级人防主管部门

(三)项目说明:该许可项目经2011年7月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是陕西省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五批集中清理结果附件第348项,属于行政前置或并联审批事项。

(四)实施范围:陕西省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各县(区)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含危房翻新)、扩建民用建筑项目,且地面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五)易地建设缴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发“陕价费调发[2004]12号和陕价费调发[2004]1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办理要求:该项目为政府设定的行政前置审批项目,申请单位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

(七)办理地点:各级政府政务大厅或人防主管部门。

(八)办理时限: 9个工作日。

二、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

三、易地建设审批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提供资料目录

1、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材料;

2、报建项目总平面图、单体方案设计图;

3、《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申请表》(表2-08);

4、相关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证明材料;

5、其他资料(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补充)。

(二)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程序

1、审查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易地建设规定条件。经审查核实,建设单位易地建设申请不符合易地建设规定条件的,人防主管部门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按规定建设人防工程;对符合易地建设规定条件的,可做出同意易地建设许可决定。

2、审定并缴纳易地建设费。人防主管部门做出同意易地建设许可后,建设单位将总图交由人防主管部门审定易地建设费数额,并向建设单位出具《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缴费核定通知单》(表2-09)(六份);建设单位持《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缴费核定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易地建设费后,持银行缴费票据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书》(表2-10)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批准书》(表2-11)。

(三)建设单位持《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书》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批准书》到规划、城建等部门办理规划许可事项。


陕西省代为审核人防行政许可项目

陕西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代为审核人防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的主体。

主要承担以下二项代为审核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及应负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项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认定。

第二项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

第一项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认定

一、许可项目简介

(一)项目名称: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认定

(二)受理机关: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项目说明:该许可项目经2011年7月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是陕西省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五批集中清理结果附件2第39项。

(四)受理范围:陕西省内申请人民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五)缴费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要求:申请单位须具备建设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七)办理地点:陕西人民防空办公室。

(八)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

二、许可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目录第499项;

(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 281号)。

三、许可项目办理流程

(一)设计单位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表2-12)(6份);

2、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4、设计单位法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5、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9、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提供以上初审资料第1、2、5、6、7、9项所列资料;

2、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单位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省人防主管部门办提出申请;

2、省人防主管部门在20日内完成审查;

3、审查合格,对申请乙级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申请甲级(升级)的,省人防主管部门上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项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

一、许可项目简介

(一)项目名称: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

(二)受理机关: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项目说明:该许可项目经2011年7月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是陕西省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五批集中清理结果附件2第40项。

(四)受理范围:陕西省内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申请。

(五)缴费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要求:申请单位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相应监理资质;具有规定数量的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七)办理地点:陕西人民防空办公室。

(八)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予以认定或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

二、许可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须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目录第500项;

(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国人防[2011]118号)。

三、许可项目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提供资料目录

1、书面申请材料(2份);

2、《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表2-13)(6份);

3、有关材料(4份,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房屋建筑监理资质等级证书、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员证件、证书、聘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

4、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6、监理业绩表;

7、监理业务手册。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人防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在20日内完成审查;

3、审查合格,对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予以认定,颁发资质证书;对申请甲级的,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陕西省人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二〇一三年九月

一、为加强人防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人防工程建设战备效能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的被许可人是指从事人防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省、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实施监督检查的主体。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各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管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抽查。

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与人防行政执法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监督检查结果应向社会公示并存档,方便社会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五、被许可人应当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陕西省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许可项目共五项:

(一)人防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项目的立项、拆除审批及设计文件审核;

(二)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易地建设审批;

(三)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四)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认定;

(五)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

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程序及内容:

一)监督检查分工及形式

各级人防行政执法部门专职履行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形式有例行检查、巡回检查和抽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标准、面积足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查处违法、违规减、免、缓缴易地建设费的行为;

2、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要求建设人防工程。查处多报少建、批而不建、不按标准建设人防工程;不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逃避质量监管;不履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按规定移交人防工程档案等行为;

3、检查“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查处标准不达标、程序不规范等行为。

4、检查拆除人防工程的补建和补缴易地建设费情况。查处破坏人防工程、私自拆除人防工程等违法行为。

(三)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结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按人防部门核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是否有多报少建等弄虚作假行为;

2、施工中有无重大变更(与工程防护等级、建筑面积有关的变更需经人防主管部门核准);

3、重点防护部位的施工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有无二次设计、有无严重不符合战术技术要求的现象,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款要求等;

4、防护设备、设施产品质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是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家的产品,有无出厂合格证等;

5、竣工验收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竣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验收结论是否符合工程实际。

(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欢迎社会公众对人防工程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受理社会公众对人防工程建设中违法行为的举报。

八、为监督被许可人按核准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进行建设,被许可人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银行出具的保函,以确保被许可人依法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九、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时,依法进行处理。


陕西省人防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一三年九月

一、责任追究制度制定依据、原则

(一) 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相关内容。

(二)责任追究的五项法律责任原则

按照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制度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法律责任只能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2、责任自负原则---法律只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3、责任平等原则---任何责任主体都不得享有规避法律责任的法外特权;

4、因果联系原则---违法行为是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

5、责任相称原则---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及轻重应与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所造成后果的性质和轻重相适应。

二、责任追究制度的适用范围、实施部门

(一)责任追究制度的适用范围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市(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部门

由省、市人防监察部门实施对各单位违法行政许可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三)与司法部门的工作配合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需人防部门配合的,由人防监察部门配合。

三、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程序

(一)责任追究制度启动条件

人防主管部门在接到下列情况之一后,应首先作好电话记录(来电号码、来电人、投诉举报内容、记录人),并交监察部门负责人签字。其次对于书面材料要建档保管,有关负责人要签字。第三确保投诉举报人秘密。

1、申请人投拆;

2、第三方举报;

3、利害关系人诉求;

4、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检查;

5、其他国家机关检查。

(二)调查核实

责任追究制度启动后,由省、市人防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各单位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纪、违法机关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知情人有配合调查义务。

(三)责任追究的处理内容

1、对机关公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第七十四、第七十五条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任追究。

(1)行政处分。主要是依据2005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分别作出六种行政处分;

(2)承担补偿责任。行政主体违反法定职责,既包括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包括基于这种赔偿责任而产生的行政公务人员对国家应负的补偿责任;

(3)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人防主管部门的责任追究

(1)对实施行政许可不当,在当地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全省人防系统予以通报批评;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的,由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撤消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

(3)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四)处理结果存档、公示

违纪、违法行为被调查核实以后,省、市人防监察部门根据相关制度研究,并报办党组讨论,提出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经违纪、违法机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可签字后存档,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拆、举报人(举报事实不清,调查核实没有结果的,告知不予处理的理由),尔后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或通报。

四、构成责任追究的条件

(一)申请与受理环节

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由其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的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内容,在受理过程中,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人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行政许可实施环节

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标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随意减免、挪用、截留“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对其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人防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三)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环节

1、人防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对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

2、对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人防主管部门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进行改正的法定职责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人防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撤回行政许可。

1、人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法定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如需陕西省人防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全文及附表,请联系省人防办工程处高奇,电话029-62205036。

表格下载链接:http://www.shaanxirf.gov.cn/5/5613/conten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