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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坊体育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2019-11-21 08:53:33

序号
审批事项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审批
时限
收费事项
涉及
单位
涉及单位事项
备注
1
人防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项目的立项、设计文件审核及防空地下室申请易地建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 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前款所列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当由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抗力等级、战时用途和防护设计审核。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并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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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 ; 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禁止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须报经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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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依法收取的人民防空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不得平调、挪用、截留。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具体收取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二十二)依法征缴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对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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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6级,每平米1000元,陕价费调发2004.12号;
6B级,每平米600元 ,陕价费调发2004.19号
4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前款所列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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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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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防工程档案备案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人民防空工程的档案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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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或者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变更使用备案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
室或者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变更使用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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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 审批事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过程中,需向行政机关、市政公用单位及相关中介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及备案等。
2. 审批事项的申报条件、资料目录、办理流程附后。
3. 涉及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中介机构、市政公用单位。

人防行政许可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设立依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文件。《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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