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节 农业税收及管理
发布时间:2011-02-14 发布部门: 浏览次数: 字号: A| A+ [打印] [关闭]

  税收制度

  夏商时,“民耕百亩,乃彻取十亩以为赋”。西周,“履亩而税”,按土地好坏等级缴税。春秋战国时,秦人实行“初租禾”,均为实物性质的农业税。唐初,实行田收租、人出庸、户征调,后改为“两税法”,即田有租、丁有役,向农民征收赋税。明代,渭南农田主要为“民田”和“屯田”,另外还有少量“王田”(秦府)、学田、陵地等。除“民田”为百姓所有外,其余均为官田。税率十取其一,按亩计征。“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租田八升五合五勺”。征纳品种任土所出,夏田为小麦,秋田为米(小米、玉米)、黑豆等。另以丝、麻、棉、绢、羊等作为两税的附纳品目。弘治年间,差役改服役为输银,逐渐演化成一种固定的差银。万历九年(1581),实行“一条鞭法”,民田赋役合一,按亩计税,以银交纳。崇祯年间,为镇压农民起义,又先后加派剿饷银和练饷银。清初,取消了军饷银。康熙五十三年(1714),“以五十年(1711)丁册为银额,嗣后兹生人丁,永不加赋,以粮载丁,摊丁入地,统一征收银粮”,各州、县每石粮加征丁银2钱1分7厘。雍正五年(1727),渭南境内州、县“民田”每亩征粮3升至7升,“屯田”每亩课银4分至6分、粮4升至5升。此后,多有加征、摊派。光绪初,地丁及粮食曾予豁免,而差银照旧。同州知府饶应祺会同州、县官吏整裁差徭。宣统二年(1910),渭南各州、县平余银加征成为定例者,多达十余项,每两正银加至五六钱之多。民国初期,各县田赋分为地丁、租课两种。地丁所征的赋额、征收率与清末相当。租课数量很少。耗羡、平余、差徭银仍随地丁加征。此后,军阀混战,各县驻军直接把持税源,就地筹款,随意加征、借征。民国二十一年(1932),南京国民政府整理田赋。二十二年(1933),各县田赋附加率由16%到76%不等。抗日战争期间,地方财政急剧膨胀,附加率大幅度提高,甚至高达100%至300%。三十年(1941),田赋改征实物,规定每元改征稻谷2市斗,按小麦0.75市斗、包谷1.2市斗、粟谷1.5市斗折合稻谷1市斗计算交纳。渭南各县地处抗日河防,驻军很多,正、附税之外,军事赔垫数倍、数十倍于地方预算。三十一年(1942),实物计征更多。三十四年(1945)8月,抗日战争结束后,免田赋1年(1946),后改为三十五年(1946)、三十六年(1947)两年各减一半。陕西正赋的附加部分减半征收。三十七年(1948),规定征一借一,每赋银1元征实和征借各2.3市斗。

  1949年5月,渭南全境解放后,为支援解放战争,开始征集(借)粮草。征粮对象主要是农村富裕户。7月,执行《陕甘宁边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对土地收入一律征收收益税,按实收益计算,另外征收土地税,统称公粮,按实产量的十分之一计算。公粮人均不足14市斗(101.5公斤)麦子的免征;超过上述标准的,按规定累进征收,共设38个税级,税率从3%至40%。两税分别计算,合并累进征收。1950年10月,陕西省政府颁发《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农业收入以土地常年产量(按主粮小麦计算)为计算标准。农业税实行全额累进税制,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产量累进计征。农户人均粮食75公斤以下的免征,全家人均75.5公斤至1705公斤的设40个税级,分别按3%至41%的税率计算。同时,取消土地税征收。征收品种以小麦为主,也可缴纳折征一部分现款、杂粮和棉花。1951年7月,对土改地区农业税征收作新的规定,税级由40级改为27级,税率改为4%至30%。1952年,农业税累进税率分为26级。1953年后农业税稳定三年。1956年,省政府公布了《农业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仍以户为单位,以自耕地计征,由社统一交纳;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社为单位计征,按每人平均收入计征,由社负担。1957年,渭南、富平、大荔、韩城、朝邑、华县、华阴、潼关县统一加征11%;其余县加征7%至8%不等。1958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办法》,纳税对象为所有使用土地的单位(含国营农场、地方国营农场、畜牧场、团体等),收入以调整后土地常年产量为计算标准,以市斤为单位(按主粮小麦计算,种植其他粮食作物或其他作物统按主粮小麦常年产量计征),由省向各县规定平均税率。渭南辖区平均税率为16.7%,征粮数为1.341亿公斤。

  1961年,农业税进行了大幅度调减。对各种基建占地和自留地等的计征税额,予以扣除。辖区原负担农业税正附税1.21亿公斤(主粮),调整后为8046万公斤主粮,下降33.3%。一律改为征收实物,不征收代金。1963年,开始核算土地和整顿计税常年产量。对三门峡库区缓淹土地,恢复征税,凡当年种植有收益的,按评定实产5%征收。且改以生产队为单位征收。1966年,本着“总额不变、一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对各地的负担作了一些小的调整。此后,对各地农业税负担畸轻畸重的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1979年,省人民政府重新规定农业税起征点,以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计算,每人口粮标准低于170公斤,收益分配低于60元的免征。渭南辖区有免征生产队3202个,免征农业税主粮1228.3万公斤,减征队1934个,减征农业税主粮514.2万公斤。1985年,中央改革农产品收购制度,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农业税以征收实物为主改为折征代金。以各地主粮“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超购价)计算。渭南辖区主粮(小麦)价格每公斤为0.4482元。根据《陕西省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暂行规定》,渭南境内凡从事农林特产生产的农村合作经营组织、农户、国营农林牧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收入额缴纳税率5%至6%的有水果、苗木、花卉、中药材、原木、桑、蚕、淡水鱼等,根据前四年的实际产量评定计税产量,一定三年不变。1987年4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具体规定,渭南各县开征耕地占用税范围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在批准占用后一次性征收。每平方米征税额视当地人均耕地面积和占用耕地质量分别确定,在2.5元~5.8元之间。1988年10月1日,根据省政府决定,各县财政部门随同耕地占用税征收新菜地和农田水利开发建设基金。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本村的集体及个人征用每亩(666.7平方米)专业菜田为3000元~5000元。1989年,省人民政府规定果用瓜(西瓜)、辣椒、大蒜、烤烟叶列入农业特产税征税范围,并将原征收标准调高。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颁布,恢复对农场征收农业税。同时,决定对个人购买的商品房,产权属于个人的,照章缴纳契税。199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精神,大宗农林特产收入实行全国统一税率。同时,省政府决定对新开发的荒山、荒坡、滩涂、水面从事农林特产生产,从有收入之年起,给予1~3年的免税照顾。1994年5月,根据陕西省有关精神,渭南辖区农业特产税执行新税率:烟叶产品31%,水果(干果)10%~12%,果用瓜8%,林产品8%~10%,畜产品10%,食用菌8%。1995年,全市计有农业特产品面积9.9万公顷。1999年,对烟叶和卷烟取消各种价外补贴,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由30%降为20%。市财政局制订了《吉祥坊体育 征收果品类农业特产税实施细则》,规定对果品类、特半税实行“定产、定价、定税”的征收办法。2000年,合阳县被确定为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内容为“三取消”(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款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调整”(调整农业税政策,即重新确定农业税计税面积、重新核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税率统一为7%、农业税减免政策维持不变、征收方式实行实物缴纳、货币结算和货币缴纳、货币结算;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苹果税率为10%)、“一改革”(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即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然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为正税的20%)。试点结果,农民负担(包括农业税及附加和农业特产税及附加)总额4443.6万元,人均负担113.41元,负担总额减少2282.4万元。2001年,根据省政府决定,渭南对蔬菜开征农业特产税(包括塑棚内生产的各类蔬菜和非塑棚生产的芦笋、大蒜〈包括蒜苔〉、黄花菜),税率5%。2002年,遵照中央和省精神,全市农村税费全部实行“三取消”,“两调整”和“一改革”,并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税计税面积以二轮承包面积为依据。农业税的计税主粮价格,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实行统一7%的税率;农业税及其附加实行实物缴纳、货币结算和货币缴纳、货币结算两种方式。同时,调整降低农业特产税。改革后全市农业税计税面积46.6万公顷,计税常年产量189366万公斤,计税主粮13247万公斤;应征农业税及附加16846万公斤(计税价格1.06元/公斤);农业特产税计税面积7.26万公顷,应征农业特产税11660万元,应征农业特产税附加2290万元。

  税额

  古代各朝,田赋粮、银为渭南州(郡、府)、县主要财政收入。明嘉靖年间,渭南辖区同、华二州及渭南、富平县“民田”、“屯田”夏秋田72771.63顷(其中“屯卫田”2729.61顷),年额征夏秋粮415807石(亩均0.0571石,人均0.579石);附纳品马草275062束、农桑绢3195匹、布66057匹、棉花12799斤、丝棉70斤、药物1410斤、羊276只、羊皮40张;差银24259两,力差银10397两;驿站银107457两。天启年间,同州年征田赋、附纳品、站银、辽饷银等共折银191135两,力差二银等年征银50175两。是时,渭南辖区各州、县连岁灾荒,饥民遍野,赋税不但未减,还不断加派。同时,还加派军饷银。清乾隆初,同州府“民田”70589.03顷,年额征地银336382两,民丁532156人,额征丁银56837两;停免并军籍粮银3690两;均徭并除荒免银24419两;匝价银并盘缠等银933两。“民田”又派丁银共计422261两,遇闰年加征银3487两。“屯卫田”4516.52顷,年额征本色粮18827石,屯丁5055人,额征丁银963两,丁马草折布等征银3333两。另有“更名田”18.51顷,年额征本色粮95石;丁银4两。民、屯、更三田每年共额征银426561两、粮18922石。嘉庆二十五年(1820),同州府民、屯田年征地丁银432323两、粮10388石,银增粮减。咸丰初,同州府民、屯田地丁粮钱扣除荒银44325两后,年仍征银410878两、粮10318石。光绪十年(1884),厘定差徭新章后,同州府及渭南、富平每年还加收差钱57708串。同州府及渭南、富平县“民田”94696.06顷,年额征粮379475石,折银484223两,连同丁银、均徭银、停免丁银、军籍银等共征地丁银589558两。“屯卫田”5973.92顷,年额征本色粮18554石,征丁银等14009两。“更名田”140余顷,年额征本色粮595石,丁银109两。此外,每年额征耗羡银93223两,地丁等平余银148548两,新旧差徭16000两。以上共计年征银1005447两,粮19149石。

  民国时期,渭南田赋年年增重。二十二年(1933),辖区各县田赋额征银元1421716元,田赋附加征银元511139元。二十六年(1937),各县田赋额征为1718468元(法币,以下同);田赋附加增至909636元,相当于田赋的52.9%。其后又增加巨额战时用款,县预算不敷捐等。三十年(1941),除田赋正、附税合并外。渭南、华县两县加征军事赔垫相当于当年县预算的34倍~120倍。此后,年年增征,最多时各县军、公粮相当于年产量的一半左右,人均将近一石。三十七年(1948),田赋征一借一,田赋额征数为181404市石,折法币815亿元,征借共计362808石,折法币1630亿元;县级公粮额征数为57095石,折法币250亿元。田赋征、借和公粮共计粮为419903市石,折法币1880亿元。

  1950年,渭南辖区农业税实征主粮9004万公斤,折人民币1546万元,占财政收入的88.4%。1952年,各县查田定产后,计税土地面积77.07万公顷,常年产量70024.5万公斤,计征税额11987万公斤,减免2480万公斤,农业税实征主粮9530万公斤,折1713万元。1956年,实征主粮10834万公斤,折2204万元。1957年,农业实际产量增加,实征主粮12043.5万公斤,人均53公斤,亩均10.5公斤(每公顷157.5公斤),折征金额2290万元,占财政收入的61.3%。1958年,辖区计税土地面积75.07万公顷,常年产量78666万公斤,计征税额13141万公斤。当年实征主粮11833万公斤,折合2237万元。1961年,因灾农业税额调减为7322万公斤,当年实征主粮7034万公斤,折1567万元,人均主粮27.5公斤,亩均7.5公斤(每公顷112.5公斤)。此后,农业税负担基本稳定。1966年,农业税实征主粮7393万公斤,折征金额增为1961万元。20世纪70年代,农业税实征主粮基本稳定,折征金额有增有减,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下降。1975年,农业税实征主粮7752.5万公斤,人均21.5公斤,亩均8公斤(每公顷120公斤),折征金额为2140万元,占财政收入的20.6%。1978年,实征主粮5885万公斤,折征金额1624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减轻农民负担,农业税减免量增加。1979年,辖区减免后实征6710.5万公斤,折征金额2228万元。1980年,再次减免实征主粮3491.5万公斤,折1157万元。1985年,农业税类收入3425万元,占财政收入的15.5%。其中,实征主粮7483.5万公斤,折3354万元,契税46万元,农业特产税25万元。此后,各县(市)农业税实征主粮额度稳定,折额提高。1990年,辖区农业税类收入为4942万元,占财政收入10.4%。其中,农业税实征主粮7708.5万公斤,人均19公斤,亩均8.5公斤(每公顷127.5公斤),折征金额为3916万元;契税14万元;农业特产税610万元;耕地占用税402万元。1991年,渭南辖区总计征收农业税类5689万元。是年,苹果产业发展,计税面积由1990年的5267公顷增加到6533公顷,农业特产税一项增收623万元。1992年1月,辖区对农业税计税价格和征收任务进行调整,农业税征收任务7785.2万公斤,金额4905万元,调价增收金额950万元。共完成农业“四税”7222万元,其中农业税4306万元。此后,开展了耕地质量评等定级定产工作,规范农业“四税”征收,改进征管手段,严格减免税政策,清理欠税和占压税款。1995年,全市完成农业“四税”16983万元。1996年,农业税计税价格调高,当年农业特产税计税面积3.33万公顷(其中苹果面积2.53万公顷),酥梨烟叶实征税额增加,全市农业税收完成21432万元。1997年,规范农业特产税征管,制止税收中乱挤车、乱收费问题。1998年,农业税计税价格下调,由上年的1.52元/公斤调整为1.38元/公斤,征额减少。但特产税计税面积达6113公顷,全市农业“四税”共完成24787万元。此后,农业税计税价格数次调整。2002年,全市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特产税税率下调,省政府批复农业税减免940万元,实征调整为12400万元;农业特产税附加2290万元免征,实征11660万元,两项合计应征24060万元。全市实际完成农业“四税”收入25782万元,其中农业税12417万元;农业特产税12659万元;耕地占用税315万元;契税3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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