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发布时间:2011-02-11 发布部门: 浏览次数: 字号: A| A+ [打印] [关闭]

  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后,渭南辖区开始建立了劳动保险、职工医疗保障、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优抚事业等劳动保障制度。此后,公费医疗预防待遇扩大到党派、团体(青、工、妇)和各种工作队、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以及各单位训练班的学员、干部子弟学校的学生与工农速成中学生。是年,开始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1954年,专、县公费医疗预防门诊及住院费划分为专署级门诊、住院各占50%;县门诊占60%,住院占40%。1958年,预算支出设立国家机关人员退职金,主要支付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军队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医药费、退休人员去世后的丧葬补助及亲属抚恤费。

  1963年,国家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对门诊和住院疗养期间费用作了规定,并划定了洁齿、整牙、美容等费用以及燕窝等36种营养品不能报销。1969年,公费医疗费用,随同各单位行政事业费一并拨给各单位使用。1974年,辖区执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范围》的规定,对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进行了清理。

  1978年,地区财政局转发大荔县对公费医疗试行“经费包干到医疗单位,划片定点”的管理办法,要求各县恢复公费医疗管理机构。1981年,渭南地区医院、地区中医学校附属医院,渭南县一、二院、城关医院被地区财政、卫生部门确定为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两种收费制度试点单位。1984年后,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年龄构成区别对待,地、县(市)实行门诊费包干到个人,超支本人负担20%,节余部分给个人奖励50%。地直单位一律取消记账单,门诊费采取包干到单位,单位包干到个人,结余归己,超支分担的办法。1986年7月,按照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建立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

  1992年,《渭南地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各县(市)实施方案相继出台,公费医疗实行由医院包干(按人均一定标准,包给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管理医疗费,节约部分留给医院,超支自理)、由公疗办统一管理、由医院和享受单位双向管理和由保险公司承保管理四种形式。辖区财政全年支付公费医疗经费1176万元,其中地本级172万元。根据有关规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费收支的预、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1994年,渭南行署制发了《地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老红军、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以下简称“老干部”)的公费医疗,实行定点医疗,其余干部职工,门诊费实行单位包干,节余留用,超支自负;住院费按工龄分档次报销;对见义勇为被确认为公伤者的有关住院费,由公疗办据实报销。1995年,全市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批复制度,严格审核收支项目,控制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1996年,市财政局成立社会保障财务管理机构,将原分散在各预算单位的社会保障财务统一管理。同时,制定了《吉祥坊体育 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人员工资总额的21%交费,职工个人按个人工资基数的2%缴纳,个体经营者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1%的费率缴纳(其中缴费基数的11%进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1997年,市政府决定将市直企业单位老红军和享受副地师级待遇的离休干部离休费改由财政负担。同时,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下岗生活费)的资金来源,采取“三三制”,财政、企业和社会筹集各负担三分之一。市政府还制定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1998年1月,省政府决定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5%提高到3.5%,由企业单方负担改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2.5%,个人缴纳1%)。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交费,个人以平均工资收入的4%缴纳,城镇个体劳动者以本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8%缴纳。是年,市政府制定了《吉祥坊体育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改革实施方案》,规定职工工伤保险征缴比例不超过全市职工工资总额的1%。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分别制定《吉祥坊体育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和《吉祥坊体育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两个规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为各级补助的救济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市、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市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暂定为90元/月。1999年9月,市政府制定了《吉祥坊体育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乡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职工除外)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执行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2000年,根据《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缴。

  2001年,根据省政府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从元月1日起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失业保险基金、帮困基金由省上统一管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优抚对象抚恤费、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费均实行财政专户集中支付,社会化发放。2002年,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落实资金1303万元,有8.4万人按规定领取补助;抚恤补助经费由县级民政部门专户管理,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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