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地税征收
发布时间:2011-02-16 发布部门: 浏览次数: 字号: A| A+ [打印] [关闭]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只将田赋(农业税)和营业牌照税等数种零星税和各种杂捐列入省地方自治税,工商各税全部列为中央国税。民国三十年(1941),又将田赋划为中央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统一税制、税种,直至1993年。1994年,分税制实施后,除将农业税划为地方税外,又将13个税种及附加列入,划分的若干税种与企业的隶属关系有关。除农业税由财政部门征收另记外,其余各税由地税局征收。

  营业税

  营业税始于民国二十年(1931),税率以营业收入额为标准征2‰至10‰,以资本额为标准征4‰至20‰,时年列为国税。三十年(1941)9月,国民政府统一营业税税率,即营业额征1%至3%,或资本额征2%至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营业税于1950年开征,但无国税与地方税之别。依营业收入总额征税的42个行业,税率为1%至3%;按营业总收入征税的27个行业,税率为1.5%至6%。1958年,国务院改革税制,将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83年,又改征为营业税,实征的营业税税目有11个,税率4种,3%至15%。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营业税除铁道、银行、保险系统集中交纳的部分以外,其余企业营业税划归地方税。纳税对象为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税率3%至15%。是年,营业税1563万元。1995年后,金融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等一批重点行业成为全市支柱性税源。1996年,征收额为11934万元。2001年,全市大多数小煤窑关停,行业税源发生变化,营业税减收1690万元,为16912万元。2002年,营业税为18757万元,增长10.9%。

  企业所得税

  民国二十五年(1936),国民政府始征所得税,划为国税。凡营利的事业,税率均采用全额累进制,为3%至20%。

  1950年,国家开征工商企业所得税,实行全额累进制,税率4%至30%,无国税与地方税之别。1958年,供销合作社由征收所得税改为向国家上交利润,1961年恢复征收所得税。1963年4月,所得税征税范围主要是集体经济、个体经济。1983年、1984年,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开征所得税,税率不等。大中型企业采用55%的比例税率;饮食服务业、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暂按15%的税率;小型企业一律采用新规定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10%至55%。1985年,工商所得税更名为集体企业所得税。1988年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税率35%。1994年,国家将地方所辖的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划为地方税。纳税人是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税对象是应税所得额(即净收益),税率33%。同时,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按18%税率征税;所得额在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27%税率征收;纳税人年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则按33%税率征税。是年,辖区征收企业所得税183万元。1996年达到3063万元。2000年,市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制订了《吉祥坊体育 地方税务局“双定户”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001年,国务院对西部开发中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002年,全市征收企业所得税4543万元。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始于民国二十五年(1936),名为薪金报酬所得税和证券存款所得税,划为国税收入。

  1950年,国家决定开征存款利息税。1959年1月停止。1980年9月再次开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每月收入额超过800元的部分征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分为七级。对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三项所得,每次所得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就其余额计算征税。1994年,国家将个人所得税划为地方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以及偶然所得等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辖区征收个人所得税535万元。1996年,征收1095万元。2002年,全市正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单位1300户,代扣面达95%。年纳税2000万元左右,主要集中在金融、保险、电信、电力、烟草等高收入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三个项目。全市征收总额为2067万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始于民国二十五年(1936)的土地税,划为国税。三十三年(1944),国民政府颁布《战时征收土地税条例》,开征地价税。地价总额未超过累进起点(以10万元至20万元为度),税率15‰,超过累进起点地价的,加征最高至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征了地产税,按全年税率1.5%的比例征收。1983年,单独划分了土地使用税(后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依据,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为0.14元~2元。1988年9月,国家颁布《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税率按使用土地的平方米计算,大城市0.5元~10元,中等城市0.4元~8元,小城市0.3元~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4元。199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划为地方税。辖区征收额为170万元。1999年调整每平方米征收标准为:吉祥坊体育 区1.2元~7元,县级市0.9元~5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5元~4元。全市征收1188万元。2002年,征收1746万元。

  房产税

  房产税由民国初年的所得税演变而来。民国三十二年(1943),开征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列为国税。三十六年(1947)全面征收。

  1950年,国家征收房产税,按全年税率1%计征。7月,与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又与盐税等合并为工商税。1983年,房产税单独划分,税率为1.2%~12%。1987年2月,《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纳税对象是房屋产权所有人,税率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额,依1.2%计算缴纳,依照租金计算的税率为12%。1994年划为地方税。1999年省政府对自用房计税依据进行调整,由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调整为“减除20%”。是年,征收4157万元。2002年,全市征收4575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于1985年开征,纳税对象为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税率城市为7%,县城、建制镇为5%,乡村为1%。1994年划为地方税。是年征收588万元,以后逐年增多。2002年,全市征收7037万元。

  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始于民国初年,名为车捐、船捐。民国二十五年(1936),改为车船使用牌照税,划归省地方自治税。二十六年(1937),全面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征收。1986年9月,国家颁布《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使用税纳税人是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税率按客货实行不同标准。陕西省政府规定,载客汽车7座以下160元/年。渭南地区执行标准为:8座~22座200元/年,23座以上260元/年。1994年,列为地方税种,征收125万元。1995年征收470万元。1999年调整为23座以下每辆280元/年,23座以上320元/年;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60元/年。征收638万元。2002年,征收324万元。

  印花税

  印花税于民国二十五年(1936)开征,划为国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征收。征税范围为4类29目,税率为三种:比例税率、分项定额税率和定额税率。后曾一度停止。1988年重新开征,税率按不同性质内容为3‰至1‰,许可证、照按件征收定额税。1994年划为地方税,税率按不同性质内容为0.05‰~1‰,许可证、照按件征收,税额为5元。税源少,列入其他税种统计。

  筵席税

  筵席税于民国二十一年(1932)开征,名为筵席娱乐税,划为地方自治税。民国三十六年(1947),辖区征收14617万元(法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筵席娱乐税停征。1988年重新开征,税率为15%。1989年8月,省政府发布《筵席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凡在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税率15%。1994年,筵席税划为地方税种。1998年省地税局、财政厅联合发文,将纳税人变更为“举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的单位和个人”,税率由15%调整为8%。2002年2月,省地税局决定停征。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0%~30%。对国家急需发展的项目投资适用0%的税率,楼、堂、馆、所及国家严格限制发展的投资项目,税率为30%,职工住宅及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投资适用15%的中等税率。1994年,列为地方税。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率减半征收。2000年1月起,暂停征收。

  各类基金

  1987年,国家先后开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粮油补贴调节基金、农业基础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等,由税务部门代征。1994年,国家规定,各类基金由地税局系统代征代管。7月1日起由地税、国税、财政系统共同负责征集,征集范围和标准:政府性基金3%,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收入高低,每人每年10元到100元不等,银行利息收入0.5‰。1996年5月1日起征收帮困基金,餐饮业按收入1.5%,歌舞厅娱乐业、美容等服务业按收入2%,移动电话用户每部每月10元征收。1997年7月1日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正税的3%征收。1998年,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基金改为“水利建设基金”。2000年5月,省政府决定,将社会保险费用由地税部门征收,采取“社保开单子,地税收票子”的征管模式征收,与各类基金实行“五同步”(同部署、同申报、同征收、同检查、同考核)管理。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基金除社保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外,有水利建设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帮困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四项。征收总额为10968万元。2002年,大部分县(市、区)社保费用均由社保部门征收。辖区地税代征各项基金172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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