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务机构
发布时间:2011-02-16 发布部门: 浏览次数: 字号: A| A+ [打印] [关闭]

  征收机构

  西周,朝廷设置官署征收国税。秦汉时,朝廷治粟内史(大司农)职掌谷、货税赋,地方郡县由郡府、县廷直接管理。唐除州(府)、县署刺史、县令(县丞)管理税赋外,专设属官主管。明代,渭南州、县设户房具体掌管赋役,同时设税课局(司)主管。此后,大多州、县税课局(司)相继裁撤,改由专人负责或由商户包征,朝邑、韩城、潼关等县继续保留税课局(司)。清初,州、县仍沿明制。康熙年间,潼关设内地常关征收关税。雍正十三年(1735),同州府设经历门(司)掌管赋役,同时设税课大使。咸丰、同治年间,潼关关税改归省隶。陕西省在境内设置潼关局、大庆关局、三河口局、芝川局、渭南局、二华局等百货厘金局五处,经征厘金。光绪二十七年(1901),陕西潞盐加价,省财政总局在同州府设三河口盐斤加价局,并设五处分局,经征潞盐加价款。民国二年(1913),渭南各县署设第二科掌管赋税,潼关关税移交中央海关。十六年(1927)后,国民政府开始划分国税和地方税。国税实行垂直管理,按税系在辖区跨县设局征管。二十八年(1939),辖区设渭南、潼关、蒲白澄、朝邑税务局;潼关、临渭蓝、大朝平、蒲白澄、富耀、韩合营业税局;渭南、大庆关、潼关特税局。三十年(1941)陕西区直接税局在渭南设立分局。三十二年(1943),陕晋税务管理局在韩城设直接税分局。三十四年(1945),设陕西区直接税大荔分局。后直接税和货物税两分局合并,成立陕西区国税稽征局渭南分局,管理临潼、华县、华阴、潼关、洛南等县国家税收。

  1949年5月,渭南各县解放后,陕甘宁边区政府先后成立大荔、渭南分区税务局,各县相继成立税务局,负责工商各税征管。农业税征管工作由专署和县二科(财政科)负责,不再分设国税与地方税。1950年5月,渭南专署税务局成立,专、县总编制362人。农业税则仍由二科(财政科)征收。1955年10月,专署机构调整后,专署税务人员编制32人(实有21人)。1956年10月,专署撤销后,各县税务局由陕西省税务局直辖,农业税亦由财政局征管,由省财政厅直辖。1958年,各县财政、税务与金融、商贸机构合并为财政局。12月,党政财贸、粮食部门合并为财贸粮食部。1959年4月后,各县相继恢复财政局,兼管税务。

  1961年8月,渭南专署恢复后,税务仍由财政局兼管。有税务事业编制25人。1962年,各县财政、税务机构分设,县设立税务局。1966年,各县税务局改名为收入管理局。1968年9月,渭南专区革命委员会成立,税收业务改归生产组下的财政组管理。1970年7月,财政局成立后,统管财税。

  1979年3月,渭南地区税务局成立,与地区财政局合署办公,但对外挂牌。辖区共有税收人员1294人。1980年,除潼关、蒲城两县外,各县均成立税务局。1982年5月,辖区录用税务干部304名,其中税务助征员233名。1983年,蒲城、潼关两县成立税务局。至此,辖区各县税务局全部组建完成。1984年9月,地区税务局与财政局分设,时有28人。1990年,地区税务局下辖11个县(市)市税务局,94个税务所,有干部职工1586人。同时,地区财政局设农税处,下辖有农业税征收管理所13个,农业税专职人员835人。1994年9月,国、地两税机构分设。渭南地区国家税务局编制53人。下辖有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直属机构4个;下辖11个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辖区编制人员1160名(实有1493名)。1995年,地区国家税务局改称吉祥坊体育 国家税务局,时有58人。下辖11个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税务所90个,共有税务干部职工1433人。2002年,市国家税务局有干部职工85人。下辖市稽查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3个直属机构;市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票证服务中心、干部培训中心4个直属事业机构;12个县(市、区)国税局,75个税务所(中心分局),全市共有干部职工1059人。

  管理体制

  夏、商、周三朝,贡、助、彻分王室和诸侯国邑两个层次管理。秦统一六国后,田赋和商税系岁入主要来源,征收由朝廷集权管理,地方州(郡、府)、县主要是催征和经征,绝大多数上解。明代差徭改为输银以后,州、县始有一定调整权,私自加征耗羡。清沿明制,各帝王虽有改动,令地方各州(府)、县按季摊捐,加征地丁等平余银,逐渐成为定例。光绪、宣统年间,地方举办新政,经费自筹并摊筹赔款。

  民国初期,田赋和工商税仍为国税。民国十六年(1927),国民政府始将田赋、契税等列为省以下地方自治税。关税、盐税、货物税等国税则由中央政府直接在各地设局稽征。二十一年(1932),县有地方税附加之权,附加率自定,但不得超过正税。三十年(1941),田赋改为征实,收归中央接管,并停征各类附加。但县有征募战时用款和县预算不敷等摊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长期推行统一税政,无国税与地方税之别。1950年,国家颁布《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后,全国税收统一立法、统一减免权限,地方政府无权干预税收。195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将中央集中掌握的部分权限下放。陕西省下放专、县的工商税有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的减征、免征权及印花税、利息所得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是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允许省(市)结合实际,对所属地区的负担问题,可以作必要调整。1960年1月,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部分所得税开征、停征、税率调整等权限上收省统一管理。

  1961年1月,中央调整税收管理体制,再次收回部分权限。省上可以调整个体手工业者、小商小贩屠宰税、城市房产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年,中央针对严重灾害造成的农业歉收,大幅度调低农业税。此后,允许对农业税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自行调整。1965年4月,工商统一税及工商所得税因遭灾害、意外事故减免权限下放;每户欠税500元以下300元以上的,对停业、亏损等原因每户欠税减免税额500元以下的由专署财局审批。1969年4月,中央和省继续下放部分税收管理权限,主要是农村人民公社税收、投机倒把罚款以及个体经济加成征收权限和城市房地产税等税收的管理。1977年11月,国务院对下放地方的权限附加了某些限制性条款,将下放不适当的部分收归中央掌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地区税务局对落后地区有困难的个别乡镇企业(包括农民个人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一年所得税;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贫困地区乡镇企业、家庭工厂、个体商贩所得税减免的幅度和时间;县(市)税务局可核定纳税期限。同时,根据规定或上一级批复,对纳税人实行减税、免税照顾。1984年3月,省政府决定,地区以下税务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地区财、税部门对县(市)及其以下基层税务所人员、业务、经费直接管理。8月30日,省政府下放减免税权限。集体企业由县财、税部门协商审批,全民企业,按年减免税额5万元至50万元的由地区财税部门协商审批。1987年,省税务局规定少量企业减免税由地区税务局审批。1989年,减免税审批权限控制在省和地区两级。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后,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外,地方各级均无权审批减税免税。

  1994年,国家对税收管理体制推行分税制改革,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三种,消费税100%上交中央政府,增殖税75%上划中央,25%留地方,其余税种为地方税。国家税务局实行系统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主管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管理和征收,即: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金融保险企业按3%税率缴纳的营业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联营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及以上各税的补税、滞纳金和罚款。1998年,省国税局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划分了省、市、县(市、区)各级权限:纳税人每月100万元以上不能在申报期缴纳的欠税缓缴,由省国税局批准;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批准;10万元以下由县(市、区)局批准。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颁布以后,将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统一收归省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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