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灌溉管理
发布时间:2011-01-10 发布部门: 浏览次数: 字号: A| A+ [打印] [关闭]

  计划(合理)用水

  战国时,秦郑国渠兴建后百姓一般遇旱灌地,尚无用水制度。唐时,合理用水始为人们重视,“决泄有时,畎泄有度,居上游者不得壅泉而专其腴”,“凡浇田皆仰于知顷、亩依次用水,水遍,即令闭塞,务使均普”被列入律法。明万历年间,韩城马公渠有用水“畦苗蓊郁,远达河滨,诚韩邑之奇观也”的记述。清代,无论稻、谷、麦、豆、蔬、药、果、苇田、竹园等,其用水办法都是固定时日“轮流递转,周而复始”或“灌田一亩,焚香一柱为度”。民国十九年(1930)7月,华阴县黄神峪渠灌区170亩(11.3公顷),沙质土壤,种植小麦、玉米、绿豆等,每亩年平均灌溉6次,每亩每次灌水量为600立方尺(约合22立方米)。三十年(1941)5月,韩城县政府制订《韩城县灌区作物灌水时间、次数及灌溉水深标准一览表》,规定麦类作物除播前灌水1次外,冬、春两季各灌1次,每亩每次需水深度4寸(13.3厘米)。棉花播前泡地1次,水深3寸(9.9厘米),初伏灌水1次,水深4寸。三十三年(1944),《洛惠渠灌溉区需水量与渠内供给水量比较表》对农作物灌水时间、次数及灌水深度提出设计指标。其时,棉花、玉米等窄行作物多推行沟灌,省水保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推行计划用水。1952年,洛惠渠灌区与大荔农场协作进行小麦、棉花、玉米等灌溉试验,干、支沟试行计划用水,改大水漫灌为畦、沟灌。井灌区大力推行沟灌和窄畦灌。20世纪60年代,各主要灌区分别确定每种作物灌溉次数和一般每公顷用水量,并确定灌水的主要方法。1961年,辖区沟灌面积达到1.33万公顷。1963年,地区水电局先后举办以测水量水和计划用水为主要内容的灌溉管理干部学习班,学习理论,现场操作,培训计划用水骨干600人次。1965年,计划用水面积达6万公顷,占灌溉总面积62.9%。1972年后,开始推行“三改”“两全”,即改宽畦为窄畦,改长畦为短畦,改大水漫灌为小畦灌,做到顺、腰渠齐全,地头、路边埂齐全。1978年,引进渗灌技术,先后在富平美原,合阳王村、路井等地试点。此后,各灌区实行“两次计划”:把一年分为冬春灌和夏灌两个计划。大灌区由管理局、管理站和斗委会三级编制用水面积、指标计划;小灌区实行管理单位和斗渠两级计划编制;斗渠内的用水次序是自下而上,先左后右,用水发通知,开斗插红旗,专人看斗、量水、算水账。

  80年代,农村实行责任制后,一度出现通畦浇地和大水漫灌。1983年至1986年,各灌区再次进行主要作物高产、低成本灌溉试验,制定了不同灌水制度。同时,发展小畦灌和喷灌、渗灌节水技术。洛惠、交口抽渭两大灌区小畦灌溉面积达到70%以上。1999年,洛惠渠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59,效率每昼夜达到7.99公顷/立方米每秒;东雷抽黄灌区水利用系数为0.45,效率为每昼夜15公顷/立方米每秒;石堡川水库灌区水利用系数为0.5,效率为每昼夜6.2公顷/立方米每秒,其他面积在3333.3公顷以上的中灌区水利用系数和效率也有所提高。2002年底,全市有效灌溉面积达35.9万公顷,其中,渠井双灌面积4.2万公顷,井灌面积11.3万公顷。

  水费征收

  古代,渭南境内水费以灌地田亩或用水时日计征。明、清时称水费为水粮、渠银或租银(少数地方称会费),以银、两或粮、棉、工、料折算摊派或缴纳。清雍正五年(1727),渭南县《瑞泉观水利碑》载:“因与合里公议,除灌本社地亩,别甲灌田每亩出银二钱。”道光二年(1822),富平县万盛渠“渠粮计亩……,每亩水粮二合二勺六抄。”光绪年间,华县金沙渠按用水户计征,每户每年交小麦一斗,水粮、渠银缴摊后用于渠道维修或管水人夫的经费。民国时期,水费改称水捐,用作维护渠道经费,并酌情发给斗夫、渠保等管理人员津贴,节余水费由县统筹他乡兴办水利之用或捐办公益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水费遵循“以渠养渠,适当积累”和“量入为出、自经自足,适当积累”的原则征收。1949~1952年,华阴罗敷渠每公顷年征收固定水费小麦、秋粮各22.5公斤。澽惠渠、泌惠渠每公顷年征收固定水费3元~3.75元。1953年,在管理上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洛惠渠水费开征,每公顷年征收固定水费6元。自流灌区冬春灌者每公顷加收厘定水费4.5元,夏灌每公顷次加征6元,第三次灌水不收费。抽水灌区规定,水费按自流灌区收费标准60%计征。1955年,石川河灌区规定,长年用水者每公顷年征固定水费6元,冬春用水而夏季不用水者,只征收固定水费3元。1956年,洛惠渠固定水费提高为每公顷年征10.5元。1964年,富平县水电局在温泉河灌区试行按水量计征水费,翌年在石川河、赵氏河等灌区推广。除按每公顷年征固定水费6元外,又按每立方米水量征收厘定水费0.004元。此后,一些灌区规定,除每公顷年征固定水费外,又按每立方米水量征收厘定水费。其后,大荔、蒲城、华县等抽水站和一些水库灌区相继取消固定水费,全部按水量计征。20世纪70年代,部分灌区财务按自收自支核算。1981年,交口抽渭灌区固定水费每公顷年征9元,厘定水费按不同抽水扬程每立方米水量分别为0.014元~0.22元。1982年,洛惠渠灌区固定水费自流灌区每公顷年征10.5元。1989年,经地区物价局批准,东雷抽黄灌区三年内不征收固定水费,水量计费按不同地域,每立方米水量农田用水0.076元,渔业用水塬上0.12元,塬下0.055元;工业用水塬上0.14元,塬下0.07元;城镇居民用水塬上0.11元,塬下0.05元。东雷抽黄、港口抽黄全部采用自收自支办法管理,国家每年给予一定补贴。1991年,辖区24个万亩(666.7公顷)以上的国有灌区全部自收自支,对有困难的,国家按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贴。1995年,洛惠渠、石堡川水库、东雷抽黄、港口抽黄灌区固定水费每公顷10.5元~30元。水量水费按立方米计征,农作物0.1元~0.25元,林果0.3元,渔业0.15元~0.3元,工副业0.18元~0.4元,人畜饮用0.18元~0.3元,排污0.06元~0.22元。群管费每立方米征收0.02~0.03元。2001年,根据《陕西小大中型灌区改制渠道供水价格核定管理办法》,各灌区供水价格实行政府价,由国有水电费、基层管理费、群管费三部分组成,实行一价到户,一票收取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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