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林木采伐
发布时间:2010-12-29 发布部门: 浏览次数: 字号: A| A+ [打印] [关闭]

  民国及其以前,渭南林木采伐多为民间自由采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期实行计划采伐的方针,国有林场按省、地下达指标、种类执行,木材交物资部门经营。1981~1985年,辖区自产木材年平均采伐量2万立方米,大大低于需求量20万立方米,大片中、幼龄林遭严重破坏。12.07万公顷林,除人工林外,全部成为天然次生林,只能生产少量的中小径材。“七五”期间,加强了对次生林抚育和低产林改造,对复层异龄林实行择伐和渐伐,对更新好的林分,按“留好”“留小”“留匀”原则,择伐后促其天然更新。80年代,国营林场抚育间伐出材总量为4.6万立方米。截至1990年,辖区累计采伐量25.5万立方米。

  1991年,根据国务院精神,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国有林采伐证由地区林业局审核批准,集体林采伐证由县(市)林业局审核批准,农民房前屋后林木采伐,由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1991年至1995年,采伐计划16.2万立方米,实际采伐量7.8万立方米。1996年6月,由省政府批准全市采伐限额,推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制度。1996年至1999年,全市实际采伐量45525立方米,占计划的38%。2000~2002年,全市商品材采伐限额为零。市政府下发了《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坚决制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农民烧材按每年采伐8385立方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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