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盐业专卖
发布时间:2011-01-19 发布部门: 浏览次数: 字号: A| A+ [打印] [关闭]

  专卖体制

  春秋时期,渭南境内诸侯国制盐以民制为主,官制为辅,产量亦有限制。西汉武帝元狩四年(前119),始行垄断食盐的户制销运,时称“官盐”,并禁绝私盐产销,专卖制由此形成。唐时,专卖制度完善,朝廷置巡院缉捕“私盐”。元代,实行盐务行政运司制。华州(治所在今华县)、同州(治所在今大荔县)允许商民运销山西潞盐,直至明、清两代继续沿用。清光绪年间,境内设渭北、合阳、渭南三处盐务督销。渭北督销(驻蒲城)管辖今大荔、白水、蒲城、富平、铜川、耀县、三原、高陵等9县;合阳督销管辖今韩城、永寿、兴平、咸阳、礼泉等6县;渭南督销管辖今临潼、渭南、华县、华阴、蓝田等5县。民国初年,沿袭清代运销,实行授权专商贸易制。民国二十二年(1933),渭南境内卤泊滩等11个盐场,按锅纳税,限制行销区域。二十五年(1936),当局以土盐色质低劣为由,资遣盐民,采取逐渐淘汰政策。此后,卤盐质量劣,销路窄。三十一年(1942),实行专卖。三十五年(1946),恢复自由贸易。运盐有政府官运和商人自运两种。

  1950年3月,根据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实现生产和运销分管体制。1951年土地改革中,境内各盐场盐民和当地农民分得同样土地、家具、牲畜等,卤盐生产停止。1954年,渭南食盐由地区副食公司采购。此后,食盐长期实行产、销分管体制,直至20世纪90年代。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盐业管理条例》,实行定点管理和运销批发许可证,保证食盐质量。1994年2月,国务院颁布《食盐加强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正式对食盐实行专营,全面推行“计划管理、分级经营、专营监督、宏观调控”管理体制。1996年5月27日,国务院颁布《食盐专营办法》后,盐业由国家垄断经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供应、统一结算和统一碘盐基金体制。以行政区划为准,实行以县(市、区)为基础的省、地(市)、县(市、区)三级管理,两级核算。至2002年,市盐务局负责编制县(市、区)购销、调拨计划和国家储备盐销售、货款归还结算以及碘盐供应检查、市场管理、监督质量,依法查处打击私盐贩销活动,市、县(市、区)盐务局实行省盐务系统和地方政府双重管理。

  机构和网点

  隋唐时,朝廷司农寺置盐铁使,地方州、县设市令专管。明代,府、州、县除同知、县丞主管盐务外,府一级设置都转运盐使司、盐谋提举司等(朝廷派出盐务机构)。清代,府、州、县还另设户房管理盐务。产销地方在巡盐御吏下,设监制、监谋大使和运副等专门官吏。民国时期,县设盐务局,专事盐务管理。

  1949年9月,渭南成立盐场管理处,专管各生产盐场。1951年1月,渭南、潼关设置陕西省盐务管理局支局,蒲城孝同、卤泊盐场设盐务所。1954年,盐务局撤销后,渭南地区副食公司经营全区食盐,直至1986年。

  1986年12月,渭南地区盐务管理局成立,与地区副食公司合署办公。副食公司经理兼任局长,专设盐科,有8人,负责辖区食盐调拨和管理。各县(市)除澄城县成立盐业公司,独立经营外,其余由糖酒副食公司经营。1990年3月,地区盐务局成立盐业稽查大队,有5人,负责盐业专管执法。1998年12月,吉祥坊体育 盐务管理局(盐业公司)成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一套机构,两个牌子。同时设立盐政稽查支队。市级盐务机构共有干部、职工130名。2001年2月,各县(市、区)相继成立盐务管理局(盐业公司)。市盐业公司共设立市级批发企业1个,县级批发企业11个,按食盐运销的自然流向组织流通。各县(市、区)盐业公司成立“食盐配送中心”,每个乡镇(社区)设立“食盐代批点”。2002年底,全市盐务系统共有干部、职工725人,其中市级124人。共设立食盐配送中心11个,代批点460个,代销点2400个,形成覆盖全市城乡的连锁经营网络。

  盐品购销

  西汉宣帝时,渭南辖区莲勺县(治所今临渭区东北莲勺村一带)有盐池,纵横10余里,其乡人名曰卤中。唐时,华州华阴郡(治所在今华阴市)栎沟有煮盐池。文宗时,奉先(今蒲城县)卤池产盐,利倍碱卤。直至宋末,为自产自销。金代后,境内食盐始依赖外地供应,主要为山西河东场池潞盐。清末,渭南虽有朝邑和卤泊滩少量卤盐生产,但质量不高,民食多靠山西潞盐。民国初期,盐业仍沿清制。抗日战争爆发后,潞盐产区沦陷,渭南食盐以甘盐为主,川盐及本省土盐次之。抗战胜利后,食盐仍以潞盐为主。

  20世纪50年代,渭南用盐除陕西有少量生产外,主要依靠内蒙古、甘肃、宁夏、青海和山西供应。购销实行计划调拨,执行国家定价。1958年,食用盐每吨批发价290元,零售价每公斤0.32元。1961~1963年,食盐供应一度紧张,实行每人每月定量8两(折400克),内部掌握,控制供应。零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每公斤0.44元。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食盐供应再度紧张。此期,辖区每年需购进盐品3万吨左右,其中食用盐28000吨左右,其余为工业用盐。由批发企业从核定的渠道购进后供应零售经营者;工业用盐从当地食盐批发企业购进。零售食盐供应价格调低,每公斤0.34元。此后,曾两次调低。1978年,精盐全省统一为每公斤0.3元。直至80年代中期。

  1986年,盐业管理部门对食盐调拨、销售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产销计划衔接、均衡调拨。1990年,盐业销售实行定点管理和运销许可证制度,统一由国营商业部门归口经营,供销部门负责农村销售,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产地购进原盐或从事贩卖活动,严禁私制私运、私销原盐,不准分食生产原盐。

  1994年盐业专营后,运输、销售分别实行准运证和销售(登记)证制度。辖区范围内运输食盐或其他工业盐的,须持有食盐批发企业的发盐凭证。1996年4月,调高了盐价。全市分低价区和高价区两类。低价区粉洗碘盐每公斤1.54元,精制碘盐1.60元;高价区粉洗碘盐每公斤1.56元,精制碘盐1.62元。至2002年,食盐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按规定的地域范围(基本上以行政区划为主)经营批发或零售业务。对入口食盐,按每人平均年用量5公斤给各县(市、区)下达销售任务,统一供应小包装碘盐,由各县(市、区)盐业公司负责销售;对非直接入口用盐,由三级批发企业与用户签订购销合同,使用供应手册,建立销售台账和档案,实行跟踪管理。

  经营效益

  食盐历来为千家万户所必需,经营利润丰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盐业经营亦长期盈利。1957年,为解决群众缺碘问题,国家开始在部分县实施食盐加碘供应工作,每年供应碘盐0.7万吨左右,消除碘缺乏危害。1975年,国家全面实施加碘盐供应(加碘比例为五万分之一,另加入少量硫代硫酸钠作稳定剂)。经营核算按国家《原盐价格实施细则》规定,实行进价加费用办法计算。1975年至1979年,辖区共销售盐品104591吨,实现销售收入1945.7万元。

  1980年至1989年,辖区购进盐品293905吨,销售293805吨,实现销售收入5154.6万元。1990年,地区批发企业在价格调整后,销售食盐32116吨,销售收入4219.7万元,上交税金22万元,利润92万元。1994年开始供应单膜小包装(1000克)碘盐。1997年,改由市内直接在食盐加碘后组织供应。1997年至1998年,全市共购进盐品45804吨,销售52182吨,实现销售收入2002.6万元。1998年起,对缺硒的5个县(市、区)大骨节病区统一供应硒碘盐,全市供应1258吨。2002年,全市共购进盐品2.73万吨,销售盐品2.96万吨(含硒碘盐1322吨),复膜小包装碘盐销售1.3万吨,实现销售收入1920万元,上交税金1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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