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粮食收购
发布时间:2011-01-14 发布部门: 浏览次数: 字号: A| A+ [打印] [关闭]

  古代,除田赋征粮由官(公)库接纳保管外,交易一直为买卖双方自由贸易。明嘉靖年间,蒲城、渭南、富平3县交纳小麦、小米分别为77556石(明石,每石约合125公斤,下同)、61640石和59927石,居关中各州、县前三名。民国初期,国民政府对粮食一度实行官收官卖,运销核准,限价议价等。三十四年(1945)废止。1953年11月,开始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统购)。1979年后,计划收购政策松动,直至1998年逐步改革为市场收购。

  统购

  1953年11月,渭南开始贯彻国家计划统购政策。计划由省逐级下达,乡镇将统购任务向农民公布,根据“多余多购,少余少购,无余粮不购”的原则,以户为单位计算,总产扣除公粮、口粮、籽种、饲料后,人均余粮10公斤以上的,统购余粮的80%(富农成份统购95%),达不到的免购。并按优质优价,分等论价,好次均收。统购形式一是征收,按农业税交纳的粮食(公粮),由财政部门计证,粮食部门代为接收;二是统购,余粮户按照任务交售的统购粮必须卖给国家,禁止私商经营。1953~1954年,辖区实征粮食461840吨。1955年,对农村粮食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粮食按等分级,以亩定产,归户计算。农户自用留粮标准为每人每年215公斤,余粮统购85%至95%。定销结合夏季留粮一次核定缺粮数量,秋收后按实产调整,全年人均供应口粮不得超过212.5公斤。全年实际收购粮食206640吨。1956年农村合作化后,以农业社为单位,统一计算核定。1958年,人民公社粮食实行包购、包销。购销数量逐级包干到社,余粮社包购,缺粮社包销。种植的薯类,以20%至30%抵社员口粮,多余部分由国家收购。国营农场粮食在完成公粮任务后,留足籽种、口粮、饲料和占总量3%~5%的机动粮后,全部卖给国家。1959年粮食减产,完成征购任务265770吨后,辖区农民口粮每人平均每日不到0.5公斤,社员口粮实行低标准,生活严重困难。1960年5月,根据陕西省《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粮食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各县粮食由生产队实行收割、打晒、过秤、入库“四统一”和“六统一”(管理、计划、分配、保管、交售、使用)。同时对粮食统购起购采取加价。此后,因粮食减产,1961年征购仅142240吨。。1965年,实行“一定三年”征购政策,把粮食征购基数按正常年景包给社、队。同时,增加5%~10%的机动数,用于以丰补歉。在丰产地区实行超产超购、超奖,超购粮的一半奖励化肥或布票,一半加价30%收购。1966年至1967年,省上核定每年征购基数为217000吨。1968~1970年,三年实征粮食469720吨。1971年,实行“一定五年”不变政策。辖区年征购基数为202500吨,超购粮除加价外,奖售化肥。1974年,强调在同一生产队“不购过头粮”,集体口粮分配150公斤以下的不承担征购任务。陕西省分配渭南每年超购粮50000吨,分别由渭南、华县、华阴、大荔、富平等水利条件较好的5县分担。1971~1975年,辖区实征粮食1107860吨。此后,“一定五年”延长3年,直至1978年为止。

  1979年,国家统一提高粮食统购价,超购部分加价。同时调减征购基数,“一定五年”不变,超购一年一定。是年,小麦、玉米、大豆等6种粮食平均统购价由每50公斤11.89元调高到14.47元;对省管的36种粮食平均统购价由每50公斤11.87元调高到14.51元,超购加价幅度提高30%。1979~1981年,实征粮食555510吨。1982年~1984年,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三年包干”,省上核定指标655050吨,实际完成1025840吨。1985年,粮食统购政策停止执行。

  定购

  1985年,国务院决定实行合同定购政策,由粮食部门和农户签订购粮合同收购粮食。渭南辖区合同定购粮的品种限于小麦、稻谷、玉米三种(大豆顶抵合同任务,但不加价),按“倒三七”比例价收购。定购任务为指令性计划,价格仍为计划价格,夏收前一次签定合同到村,任务到户(农业税包括在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以内)。农户交售粮食先要保证完成农业税交纳任务,再按合同定购数交售粮食,实行与化肥、柴油供应和预购定金发放“三挂钩”。辖区合同定购计划345000吨,实际完成350040吨。1986年,辖区合同定购粮开始奖售优质化肥和农用柴油。合同定购24500吨,委托代购7350吨,合计共31850吨,实购30400吨。1987年,合同定购21550吨,“议价转平价”计划3400吨,合计24950吨,实购25000吨。1990年,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将原由合同双方约定购粮数量调整为国家部分约束数量,价格仍实行计划定价,作为农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保证完成。辖区定购粮食240240吨,实征356000吨。1991年,将上年粮食包干办法继续执行两年。同时,贯彻稳购、压销、包干精神。1991~1992年,辖区实征粮食462550吨。1993年后,定购任务不变,直至1998年。6年实征粮食1615170吨。

  议购

  1954年,粮食统购统销以后,国家在计划外议购部分粮食,由粮食部门在农村大集镇粮油购销站收购,出售给城市及郊区居民。由于市场关闭,议购数量极少。1962年,议购业务委托供销社经营,在城镇代替私营熟食业部分计划内粮食供应,增加免票熟食,活跃市场。1963年,议价经营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价格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季节,灵活掌握,高于牌价1~1.5倍,由各县自行掌握,议购粮食则由省统一管理。1963~1966年,辖区议购粮食13200吨。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议购濒临停顿。1967年~1977年11年间,辖区议购粮食为1330吨。

  改革开放后,国家允许农村社、队完成征购任务以后,通过集市进行少量买卖,但基本上仍由粮食部门经营。1978~1982年,辖区议购粮食79400吨。1983年,国家明确允许农民在完成统购任务后粮食实行多渠道经营,国家、集体、个人均可经营粮食。此后,粮食多渠道经营扩大,议购议销业务增加。1986年后,旅游、外宾、铁路餐车、机场餐厅用粮及高档糕点、名特食品用粮,全部改为议价供应。1987年,工业用粮全部改为议价供应。粮食经营实行“双轨制”,指令性计划部分缩小,市场调节部分扩大。至1992年10年间,辖区议购粮食1263890吨。1993年,粮食市场和价格放开,议购进入市场正常贸易。

  市场收购

  民国时期及其以前,粮商在市场自由收购粮食。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虽统制粮食,但只对粮商进行登记,不准未经登记商户收购,限量、限价收购,市场仍实行自由收购。

  1950年春,全国物价上涨,渭南各地小麦价格上涨三倍多,小米上涨两倍多。渭南粮食公司除自行收购外,还由外地调入小麦3750吨,稳定市场。1951年,国营公司敞开收购粮食,委托供销社设立代购点80余处,代收小麦40000余吨。1953年11月,中央政府发布粮食计划收购命令后,市场收购停止。

  20世纪90年代,粮食连年丰收。1993年4月,国家对粮食收购政策作了根本性调整,除农民交售公粮以外,购粮实行国家定购,价格按市场需求核定,并实行收购最低保护价(小麦每50公斤32.5元,玉米21元),“保量放价”。渭南各县定购粮食数量为每年480800吨不变,产区和销区直接见面。市场粮食收购价低于保护价时,国家按保护价收购;按收购价的20%提前预付给农民。将国家原来购粮中用于扶持生产的化肥、柴油和预购定金,由平价供应实物改为以货币形式付给农民。1994年5月,粮食部门在市场上收购社会商品粮的70%~80%。同时,建立国家储备粮制度,平抑粮价。1995年,渭南辖区136个国营收储企业规范收购,严格实行“五公开”(收购政策、收购价格、收购质量标准及等级、收购程序和收购价款结算),实行预约、设点收购,方便群众卖粮。市、县(市、区)两级成立执法监督组,对收购企业巡回检查,保证良好的收购秩序。1995~1997年,全市共收购粮食760090吨。1998年5月,国家规定,对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农户,可免交购粮,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将粮食的收购价和保护价张榜公布,常年挂牌收购。粮食部门建立专门收储企业,只准国有粮食企业直接收购。各县(市、区)成立粮食收购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严禁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商户等直接到农村采购粮食。其他粮食经营单位,须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1998~2002年,全市市场收购粮食325312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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