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经济审判
发布时间:2009-10-16 发布部门: 浏览次数: 字号: A| A+ [打印] [关闭]

  经济审判是人民法院按法定诉讼程序,运用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国内企业和外商之间生产流通领域的产、供、运、销等环节的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 建国初期至1979年前,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主要由各级行政主管机关调解或仲裁解决,很少诉至法院。由于经济建设缓慢,经济法制不健全,经济纠纷不多,渭南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也无专门的经济审判机构,少量的经济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

 19797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所辖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设经济审判庭。渭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于10月正式成立,1980年初正式开展经济审判业务。

 1982年《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先后施行后,两级法院开展了“两法”的学习、宣传和试点工作,提高法人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两法的认识和理解,为严格依法办案奠定了较好的基础。19832月,省法院召开了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座谈会,交流工作情况和经验,对全区经济审判工作的开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 1984年,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后,地区中院认真研究讨论了如何开创渭南经济审判工作新局面的方法和措施。明确了经济审判工作的任务是审理生产流通领域内的经济纠纷案件;进一步树立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确立了经济审判的收案范围;要求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有法依法,无法的按照有利于改革开放和搞活经济,有利于团结的原则解决。同时,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健全了经济审判机构,使经济审判工作在全区全面铺开,收结案件连年增加,出现新的局面。全年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114件,审结109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7.7万元。受理经济初审案件108件,审结65件,结案率60.1%

 1987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和深化,横向经济联合进一步发展,经济纠纷案件逐年上升,案件难度不断增大。全区两级法院严格把好立案关,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提高办理经济案件质量。地区中院经济庭坚持“四不合议”,即事实不清、程序不完备、法律依据不全和没有承办人意见不合议,并在办理二审案件中切实保证办案质量。全年两级法院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185件,判处犯罪分子35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3万余元。审结初审经济案件629件,调解396件;审结二审经济案件70件,调解23件。依法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 19889月,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全国经济进行整顿。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积极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服务,集中力量,审结了一批借款合同案件,有力地促进了银行紧缩银根,回收贷款工作的开展。白水县人民法院1989年审理贷款合同案件,为农业银行收回逾期贷款1100万元,占该行应收回贷款总数的97.6%1990年,全区受理经济案件807件,审结802件,结案率99.4%。通过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不仅保证了经济合同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而且使大量因纠纷而影响使用的巨额资金或物资,重新投入使用,加快了资金周转,发挥了经济效益。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两级法院始终坚持做好调查取证和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促使纠纷顺利解决。针对各个时期的不同特点,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先后审结了张望山等52人诉地区广播电视局购买彩电合同追索借款纠纷案等一批当事人多、影响广、标的高、难度大的案件,有效地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 1991年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诉讼至人民法院的经济案件愈来愈多。1995年,全市法院受理经济案件2270件,审结319件,审结率14.05%

 199611月,撤销经济审判庭,成立经济审判第一庭、经济审判第二庭时,经济审判工作的职能是: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经济损害赔偿案件,经济行政案件和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经济法律、法规,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调整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1997年,全市法院坚持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大局出发,针对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转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新颂布的法律、法规,公正判处经济纠纷案件,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至2000年,全市法院5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5511件,审结14204件,涉案标的额达87135万元;受理各类基金会清收贷款案件10492件,审结5803件,涉案标的额23500万元,收回贷款15400万元。

 2001年至2002年,全市法院注重依法审理涉及西部大开发的经济案件和影响涉农经济的案件。两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2233件,审结1802件。兰荣利用其担任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潼关县支行开发区分理处主任职务的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账,盗用储户在银行的账号、密码,把储户存款通兑到他个人账号上取出,冒用存款人户名,骗取储户存款等手段,直接侵吞、窃取、骗取储户在银行的存款共计432万元;私自使用从支行领回未上分理处账的整存整取存单和从分理处窃取私留的国库券收款凭证,采取手工填写,私开存单、凭证的手段,收取储户存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44万元,未入银行账,占为己有。两项共计1176万元,侦察机关追回赃款168万元,追回赃物价值人民币38万元,尚有969万余元未能追回。市中院一审以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兰荣死刑。兰荣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终审裁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为顺利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各项重大决策,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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