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层工作
发布时间:2009-10-16    发布部门:     浏览次数:    字号:A|A+    [打印]    [关闭]

  基层司法所

 基层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基层调解组织,培训调解人员,改革开放初期,还直接承担基层法律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工作。1981年,大荔、渭南两县为62个乡(镇)配备司法助理员50名,兼职司法员11名。地区司法局及时总结推广两县经验,在农村组建司法办公室(法律服务站)25个,配备工作人员92名。至1985年,全区司法助理员增加到206名。基层司法所在指导农村调解和法律服务中,实现了“四个转变”,即从只注重学习人民调解知识转变为重视学习党和国家的经济法规;从偏重为群众排忧解难转变为重点为“两户一体”(专业户、重点户、经济联合体)服务;从只注意一般民事纠纷调解转变为主动参与经济活动和调解生产经营纠纷;从只满足于群众不打不闹、和睦相处转变为积极引导农民致富奔小康。1987年,地区司法局对全区218名司法助理员进行为期一周的业务培训,提高了司法助理员的业务素质。蒲城县罕井镇司法办与蒲城县律师事务所联合应聘为4户农民合伙企业担任法律顾问。该企业与陕压延水泥机械厂因购买球磨机发生纠纷。镇司法办25次往返两厂宣传法律,终于解决了纠纷,使该企业投入生产,挽回经济损失3万元。之后,基层司法所大担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针对一些“三不管”(公安、法院、调委会无法受理的案件)疑难纠纷予以行政裁决。1989年,吉祥坊体育 (今临渭区)裁决疑难纠纷28件,其中26件得到履行。桥南镇司法助理员刘树信被省司法厅授予预防民间纠纷激化先进个人称号。

 1990年以后,各基层司法所普遍推行行政裁决处理民间纠纷的方式,并将这一方式推向极点。导致所有纠纷必须经调解处理,否则不向法院转送。法院也在这一阶段对未经调解和司法所移送的纠纷不予受理。这样助长了一些司法所及其调解人员的霸气。为此,司法部1991年专门发出“通知”指出,“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也专门作出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以未经调解处理为由拒绝直接起诉的民间纠纷案件,纠正了强行调解之风。

 1995年,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和乡政府工作互相交叉,司法助理员一身数职,弱化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市司法局在临渭区进行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分离试点,并逐步向全市推开。从1996年开始,全市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涌现出一批优秀司法员。临渭区孝义乡司法员何有文获陕西省劳动模范称号。大荔县段家乡司法员张凤虎、户家乡司法员谢德虎获陕西省先进司法助理员称号。澄城县赵庄乡司法助理员李满盈、大荔县埝桥乡司法员呼延民获全国优秀司法员称号。2000年,全市开展20个示范乡(镇)、200个示范村、10个行业学法用法活动,促进了基层依法行政。至2002年,全市共建立乡(镇)、街道办司法所195个,配备司法工作人员406名。其中共产党员301名,共青团员55名;大专学历200名,中专高中187名。4年共宣讲法律2064场次,听众291123人次,调解纠纷6714件,制止群体性上访630件,制止群众械斗395件。

  人民调解

 人民调解,历史悠久。西周时设有调人、胥史,调解纠纷,平息诉讼。秦时发展为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乡设秩、啬夫和“三老”(农老、工老、商老),调解民间争讼。汉代,将调解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普遍应用到处理民事纠纷上。唐代乡里民间纠纷、讼事,先由坊正、村正、里正调解。明代沿袭和发展了历代调解制度,并将民间纠纷的调解行为上升为法律范畴。《大明律》专门有关于民间词讼,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的规定。清代,县以下实行乡里制,排头、甲头负责治安、户籍、课税和民间纠纷。民国十八年(1929),国民政府公布《区自治调解施行法》、《乡自治施行法》、《调解施行法则》,规定区、乡、镇设立调解委员会,其成员由所在辖区具有法律知识和素孚众望的公正人士担任。据《渭南地区水利碑碣集注》载,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至民国二十一年(1932),辖区由官府调解蒲峪河、刘家河等水事纠纷案15件。民国三十年(1941),第八行政督察区各县根据《陕西省各县设置乡镇调解委员会暂行规程》,在区和乡镇分设两级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及依法撤回答诉的刑事案件(即告诉方处理的轻微违法犯罪)。但推行数载,成效甚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工作在借鉴历代和陕甘宁边区政府施行的民间调解、民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的基础上,采用新的形式并赋予新的内容。19519月,各县的区、乡政府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区长、乡长兼任调解委员会主任。

 1954322日,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通则》(简称《通则》)。全区乡一级设调解委员会,社区设调解小组。调解委员会由5人至7人组成,由副乡长任主任。调解小组每个生产队有1名调解员,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副社长或社务委员担任组长。负责调解民间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调解业务由基层法院指导。1961年,调解工作出现了偏差,有的将调解委员会改为调处委员会,有的与治安委员会合并为治安调处委员会。这些机构性质、组织形式、职责范围、工作原则和方法,都与《通则》规定的有原则性的差别。196210月,第六届全国司法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调解委员工作试行办法(草案)》。全区农村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城市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调解委员会,生产队或居民小组设置调解员。之后,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整顿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文化大革命”中,调解组织遭到破坏,调解工作几乎停顿,仅有华县及合阳黑池公社等个别地方仍保留调解组织,坚持调解工作。

 1972年,中共渭南地委、渭南地区革命委员会政法组先后推广华县、合阳调解工作经验,各级调解组织得到恢复和发展。1980101日,渭南地区司法局成立后,地区和县司法局设置法院工作管理科(股),主管人民调解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通则》,采取保留骨干、调整不称职人员、集中学习、提高素质的方法,全面整顿调解组织,推广了韩城下峪口煤矿、合阳黑池法庭等单位的调解工作经验和大荔县在厂矿建立调解组织、拓展调解领域,澄城县进行重点调查,找出调解工作切入点的经验。1981年,渭南地区司法局被陕西省司法厅评为调解工作先进单位,局长徐海亮出席了全国第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1982年,各县(市)司法局都设立了调解股,公社设立调解领导小组,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生产大队和居民委员会设调解委员会。至年底,全区人民公社建立调解组织306个,有调解人员1495人;生产大队建立调解组织3947个,有调解人员25826人;街道办事处建立调解组织7个,有调解人员27人;厂矿企业建立调解组织16个,有调解人员65人。全区调解工作经验被省司法厅向全省推广,地区司法局主管调解工作的科长王志高被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政府授予人民卫士奖章。

 1983年,地区司法局将《人民司法·人民调解知识讲座》872篇汇集成册,发给全体调解人员;汇编《渭南地区人民调解经验》第一、二辑,发至各县(市)司法局学习,提高了司法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1984年,全区农村95%的调解委员会由村组干部兼任,并落实了报酬;各县(市)建立了法律服务机构,配合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政策。12月,召开全区第二次调解工作会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之后,全区调解工作在“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指引下,针对民间纠纷的新特点,创造出因时因事因人,重点调解,普遍预防的新经验。1986年,全区总结调解工作经验139篇,编发《人民调解经验选编》和《民调知识读本》,共印14500册,发至基层调解组织;各调解组织落实了纠纷登记、学习、例会、回访、总结评比等制度和责、权、利相一致的调解工作责任制;推广了韩城市和大荔县的“联片调解组织”和“十户调解员”以及吉祥坊体育 (今临渭区)建立乡、镇、村纠纷信息网络,聘请“三老”(退休老干部、老教师、老工人)担任义务调解员的经验。到1990年,全区建立调解委员会3848个,有调解人员18535人;调解各种纠纷302678件,防止可能发生非正常死亡22343264人,帮教失足青少年18297人。

 1994年,根据民间纠纷在改革和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新特点,及时提出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相结合、与社会服务相结合、与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与大型集贸市场相结合的新思路,促进人民调解组织向社区、向集贸市场、向股份制企业延伸和发展,建立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433个。采取以会代训的方法,定期召开司法行政工作会议,指导调解工作。5月,司法部31号令发布《跨地区、单位民间纠纷调解办法》,解决了调解案件涉及当事人不在同一辖区使案件推拖延误的问题。至年底,全区共调解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债券、赔偿等纠纷121407件,联合调解纠纷113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1220件,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818件,制止群众性械斗202件,防止群体性上访908件。保障了农村改革与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1995年,一些企业不景气、劳资纠纷增多,第二轮土地承包、征购、提留、财务管理中的干群纠纷,企业改革转制、职工下岗引起的劳资争议,市政建设危房改造中的占地补偿、拆迁、施工扰民、物业管理不到位等纠纷凸现出来,突破了以往民间纠纷的范畴,形成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新特点。2月,司法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促进农村改革与发展,维护农村稳定的通知》。3月,省司法厅发出《关于开展农村调解组织现状调查的通知》。市司法局配合省司法厅进行了调查,在掌握全市调解组织现状的基础上,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关于结合农村党支部整顿,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对全市调解委员会进行了整顿。1997年,开展了防止纠纷激化的大排查活动,处理了一批久拖不决,复杂疑难,影响较大的纠纷。蒲城县司法局局长路金才、韩城市司法局副局长高曾会被国家司法部授予全国优秀工作者称号。1999年,全市开展了一次声势大、效果好的民间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集中力量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民间纠纷,重点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团伙犯罪,排查解决纠纷480件,为建国50周年大庆和澳门回归创造了良好环境。2001年,各县(市、区)学习外地经验,开始组建乡(镇)、街道办司法调解中心,当年建成17个。司法调解中心调处疑难纠纷183件,防止群体上访148631人。2002911日,司法部公布《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已从单一部门工作向党委、政府领导,由司法、公安、民政、法院、房管、环保、工商、税务、信访、妇联、共青团等各部门参加,发挥职能部门优势,相互配合,分工负责,统一行动,共同调解的综合治理的方向转变。923日,市政府召开了全市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所有乡(镇)、街道办都要设立司法调解中心。10月,全市195个乡(镇)、街道办都建立了司法调解中心。其中186个达到规范化标准,占95%11月,按照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全市乡(镇、街办)司法调解中心全部更名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年底,全市共建成调解委员会3581个,有调解人员12382人,共计调处纠纷197430件。其中婚姻30340件,继承15816件,赡养、抚养、扶助、教育15473件,邻里22223件,房屋宅基21113件,生产经营16257件,债务13354件,赔偿11044件,其他26272件;联合调解纠纷789件;防止可能引起自杀1260件,防止转化为刑事案件455件,制止群众性械斗309件,防止群体性上访2411件。

 安置帮教

 安置帮教是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人员(简称刑释解教人员),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依靠各部门和社会力量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对刑释解教人员主要由监狱收留安置,没有专门的机构。之后,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由基层组织负责。1979年以后,按照公安部《关于处理留场就业问题的几项通知》中“服刑期满的人不再留场”的规定,刑释人员基本上回归社会。1981年,地区司法局对渭南县解放以来青少年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从教育、拯救、帮助失足青少年入手,做好安置帮教工作。据1986年统计资料,全区帮教失足青少年2166人。其中调委会帮教1603人,居委会帮教90人,厂矿企业帮教473人。1995年以后,全市的安置帮教工作一方面从法制宣传入手,采取每年为失足青少年举办法制教育班的办法,防止他们重新犯罪。一方面开创就业渠道,使刑释解教人员有事做,生活有保障,鼓励和帮助他们重新开始生活。

 1999年,市、县(市、区)成立安置帮教小组及办公室,乡(镇)、街道办、村委会、居委会、企业设立安置帮教工作站(安置帮教工作小组),从上到下,建立健全了安置帮教工作网络。2000年,全市共有刑释解教人员176人,当年安置153人,占应安置人数的87%。有6名安置人员因表现优秀受到表彰。其他组织对70名失足青少年进行了帮教。2001年,市司法局转发了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通知》。全市各级安置帮教组织重视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工作,不断推进安置帮教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2002年,市司法局制定了《关于在“严打”斗争中加强刑释解教人员排查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对象进行重点帮教,在合阳县进行了安置承包责任的试点工作,取得刑释解教人员无一遗漏地得到安置的经验。当年全市安置刑释解教人员614名。其中原单位安置227名,落实责任田363名,其他行业安置2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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