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商会
发布时间:2009-10-20 发布部门: 浏览次数: 字号: A| A+ [打印] [关闭]

  组织

  清代,境内各县手工业及商业界只有行业性或地域性的组织,时称“行”、“帮”。称“行”者,如“布匹行”、“京货行”;称“帮”者,如“晋帮”等。这些“行”“帮”组织各自为政,采用庙会组织形式,实行香长制。香长由各行业或同籍中的大户担任。随着国内民族工业的发展,各县工商户不断增加,商务纠纷也随之增加,已非“行”、“帮”所能调处;“行”、“帮”组织的零散也不能适应与外界购销业务的需要,更不便官府的统治,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工商业界的总体性组织来管理。光绪三十一年(1905),同州府所在地的大荔县率先建立县商务分会。宣统二年(1910),韩城、朝邑、渭南等县建立县商务分会。此后,合阳县于民国元年(1912),蒲城县于民国二年(1913),华县于民国四年(1915)先后建立了县商务分会,县商务分会实行商董制,按商户多寡设商董10~30人,由商董选举总理、协理各1人主持会务。向省商务总会登记注册,每年上交会费红银4两,接受其业务指导。民国四年(1915),商董制改为会董制,各县商务分会的商董一律改称会董,总理改称会长,协理改称为副会长。民国六年(1917),段祺瑞政府农商部颁布《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各县遂将“行”、“帮”改称为同业公会。

  民国七年(1918),陕西靖国军兴起,与军阀之间的战事也多在境内进行,各地驻军更易频仍,商业支应、摊派骤增。县商务分会的活动也随之增多,会址陆续确定,权威也逐步确立。民国十六年(1927),陕西大革命高潮时期,渭南、华县、富平等国民联军控制县份,县商务会均改称“县商民协会”,实行委员制,设若干执行委员,由执行委员互选常务委员1人主持会务。大革命失败之后,随着冯玉祥军事势力的扩展,大荔、朝邑、韩城、合阳等县商务分会亦改称商民协会。民国十八年(1929)8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商会法》,各县商民协会改称县商会。仍实行委员制,由会员大会选举7人~15人的执行委员,由执行委员选举若干常务委员,由常务委员互选1人为主席主持会务,并选举3人~7人为监察委员。工业、商业同业公会亦实行委员制,设常务委员3人~7人,从中互选1人为主席。

  民国二十年(1931)之后,CC势力进入国民党省、县组织,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组建和控制。此后,潼关、华阴、白水、富平、澄城等县商会陆续建立。抗日战争爆发之后,工商业对于支撑军需民用的经济作用更显突出。民国二十七年(1938)10月,随着武汉、广州的相继失守,大后方工业品减少,市场及军需供应紧张,物价飞涨。为了制止囤积居奇等不法行为,安定民心,国民政府采取评定物价等“经济设施”。这“动与商业团体有关”。11月,国民政府颁布《修正商会法》及《修正工业、商业、输出业三同业公会法》,国民党中央执委会社会部遂训令省、县商会在一年内完成改组任务,同业公会在半年内改组或重建。由于国民党省党部派系斗争繁杂无暇顾及此事,境内各县商会的改组及同业公会改组或重建工作进展迟缓。民国二十九年(1940)10月,国民党陕西省执委会向大荔、渭南、韩城、富平、华县、潼关、合阳7县发出训令,逐一列出各县应从速改组的工商业团体,严令作为首批县份在一个月内完成改组任务。直至次年春,各县商会及同业公会陆续改组,并按照行政院经济部所公布的重要商业种类名单,陆续对未建立同业公会的行业组建同业公会,呈社会部核准备案。各县所建的同业公会,一般有百货,杂货、京货、粮食、药材、棉花、旅店、盐、糖、茶、烟等商业同业公会及面粉、运输、木、铁等工业同业公会。白水、澄城等县还建有煤矿工业同业公会。在大荔、渭南、华县、朝邑等产棉县份,诸同业公会中,以棉花商业同业公会最为庞大,业务最为活跃。民国三十一年(1942)2月,国民政府颁布《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各县商会及同业公会改行理事制,县商会设理事7人~9人,监事3人;由理事互选1人为理事长。4月,平民县商会历数年筹组后正式建立。至此,境内由国民党控制的县商会组建工作全部完成。

  管理市场

  民国时期,各县政府虽设有实业所或社会科,但却对县商会直接行使治权。县商会在管理市场方面也兼有一些行政职能,商号开张营业,先要向县商会申请登记;县商会审查合格后,发给《商号营业登记证书》。商号停业,亦要呈请县商会核准。本地商户出境从事购销业务,县商会开具“护照”(路证),沿途无阻。外地商户在本地或本地商户在外地的商务纠纷,由县商会出面,或致函或派员处理。民国十二年(1923),陕西督军署、省公署训令推行富秦银行银票(纸币,又称“洋元”),颁发《陕西富秦银行洋元票各县兑换章程》,境内渭南、华县、华阴、潼关、大荔、朝邑等县被划为行使银票区。上述各县商会奉令设立兑换所,办理现洋与银票兑换业务。抗日战争期间,各县均设立“物价评定委员会”,县商会理事长为当然委员。该委员会定期对当地流通的主要货物价格及手工业者的工资作出规定,由县商会及各同业公会付诸实施,监督工商业者执行。由于国民党政府实行通货膨胀政策,物价涨潮非一个县份所能遏阻,县商会及同业公会对所评定物价之执行、监督几乎无任何效力。

  摊收款捐

  清末及民国初年的各县“帮”、“行”组织及已建的商务分会,其主要活动是“支官差”。县级官署在县城举行重大集会性活动,搭台所需之席、布、檐、杠及杂役,均由有关“帮”、“行”分别无偿供给和承担。当地驻军的军饷,均由官署以县官名义向县商务分会借款拨付。这种借款由县商务分会通过“帮”、“行”向商户摊派。官署借据虽指明“俟借征来年地丁收有成数,即行归还”,并加盖县官及财政科印鉴,但多是“刘备借荆州”,借据逐年叠高,还款只字不提。有的则是采用巧妙归还法,即在次年加大借款数额,从中扣除上年借款数,便合法了结。民国十九年(1930)以后,“借款”多改为摊派。抗日战争开始之后,各县抗敌后援分会及后改设的县动员委员会,在各种抗日征募活动中,均将全县捐款、捐物总额的半数或接近半数任务分配给工商界承担(华县等县为民六商四、朝邑等县为民商各半),大部分商民出于爱国热忱,均踊跃如数捐付,少数商户以无力支付呈请免捐。这一时期,各县政府向商会派款项目和数额渐次增加。从抗日战争胜利前后至当地解放的数年间,派款项目达到20余种。以华县为例,派款项目有军粮公款、本县机关及学校经费、县级机关临时经费、县临时筹款、本年度追加预算款、上年度预算不敷款、县参议会预算不敷款、本县绥靖临时费、伤兵之友社经费、军警联合稽查处办公费、县志编纂委员会经费、烟民征戒经费、自卫特捐、自卫队集训筹款、自卫枪支价款、军警夏季服装差价不敷款、军警冬季服装费、冬季救济金、军鞋代金、慰劳将士捐款、端阳节劳军费、庆祝元首寿辰筹款、庆祝青年节筹款、庆祝儿童节筹款等,其中军粮公款、各种预算不敷款、自卫特捐、县临时筹款等项则是经常性派款。县商会及同业公会向工商户派款、收款成了首要工作。派款繁重,再加上所得税、过分利得税的苛加,商民无力承受,叫苦不迭。有的要求减缓,有的软磨拖延,还有的逃避他地。县政府采取强制手段,对“顽户”传令关押,迫其清付,此谓“押交”。每逢农历年关,县政府即令清理各次欠款,限定时日,并派员坐镇,或加派政警助威。对于所欠之军粮公款,动辄以“贻误军机”“如不准时清结,必将商会理事长转交省方特派员带省严办”相威胁。不少商户因无力清付欠款,被迫停业。

  保护商民利益

  商会是工商业者的团体,县商会的理事及理事长本身也是工商业者,因此,在一些关系自身利害的重大问题上,也通过各种方式,代表商民向官方反映要求,甚至采取强硬手段,抗拒县政府无理勒索。民国二十一年(1932)9月,华县县政府指令县商会征借营业税7000元,西关商民不堪屡借,纷纷罢市。民国二十九年(1940)冬,渭南县商会主席李斐初为本县39家商民营业税过重向省财政厅呈文,据理要求核减。省财政厅批复:“花粟行店其确系直接收购农民花粟部分,营业税自应免征”,牙行“佣金一项,在牙税未经废止之前,不能再课,以免重征”,多数要求获准。华县地方派款在抗战后按民六商四定例分担,富平县此项派款长期以民八商二定例分担,两县商会以“本县商小”为由与县政府争执多年。前者于民国三十二年(1943)调整为民九商一,后者于民国三十三年(1944)将工商界作为一个行政大乡对待,与全县13个乡按大小比例分担,仅占一成稍余。同年,渭南县商会为乡公所向镇商民摊派柴草款一事,向境内各县商会致函,得知各县均无此项摊派后,据理向县政府交涉,获得减免。民国三十五年(1946)6月,大荔县商会就230户商民营业税过重与陕西省直接税务局大荔分局交涉,获得减免。12月,朝邑县商会与县政府蔡委员多次交涉,使营业税增加比例由9成减少为7成。民国三十六年(1947)2月,大荔县商会向省商会联合会提案,呈请省政府饬令本县取消对商户“公粮不敷”派款,获得落实兑现。这些,只占抗争总数的一小部分,大量的结局则是经“多次交涉,情势难辞”,不得不忍痛支付。

  调处纠纷

  民国四年(1915),北洋政府司法、农商两部联合颁布《商事公断处理章程》;民国十五年(1926),作了修订。各县商会依据此章程,设立公断委员会,委员会主席由商会最高负责人兼任,商会领导成员兼任调解员或评议员。商民之间发生的货物、借贷等纠纷,多向公断委员会请议。公断案分两种,一是商民直接请议件,一是法院委托的起诉件。

  公断委员会每年根据公断案件的多寡召开若干次公断会,渭南、大荔、蒲城等县,每年收到公断件四五十起,召开公断会约10次以上。公断时,传请议人与被议人两方到场,让各自申述理由。之后,由评议员评议,作出公断。公断决定多数为双方接受,不服公断向法院起诉者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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