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类型
发布时间:2018-10-11 来源:吉祥坊体育 林业局

1.非法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第八条、第八十一条规定,侵占、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情形。

2.非法提供或者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第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或者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情形。

3.非法推广、销售所谓林木良种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二、三项规定,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情形。

4.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情形。

5.非法采集林木种子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情形。

6.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四项规定,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包括林木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的情形。

7.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备案的行为,是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违反《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项规定,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形。

8.非法收购林木种子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四条规定,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情形。

9.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销售的林木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或者涂改林木种子标签的情形。

10.不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行为,是指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违反《种子法》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情形。

11.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假林木种子或者劣质林木种子,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2.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行为,是指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违反《种子法》第五十条、第八十八条规定,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形。

13.非法进出口林木种子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或者进出口假、劣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情形。

14.销售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将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或者将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情形。

15.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行为,是指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违反《种子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情形。

16.林木种子企业造假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对自主研发的主要林木品种试验数据造假的情形。

17.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从事林木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活动的情形。

18.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或未附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林木种苗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在退耕还林中,销售、供应未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林木种苗、或者未附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林木种苗的情形。

19.非法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情形。

20.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假冒授权品种的情形。

21.未使用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是指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法规,在销售授权品种时,没有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情形。

22.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第七条规定和《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管理法规,未取得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未按照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