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坊体育 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9-03 来源:吉祥坊体育 林业局

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完善林权登记管理和服务,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陕西银监局、陕西省林业厅印发《关于推动林权抵押融资促进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的通知》(陕银监发〔2014〕7号)精神,结合吉祥坊体育 实际,现就我市林权抵押贷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接受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作为抵押财产,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业务品种,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结合林权抵押贷款特点,优化审贷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满足农民等主体的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等的资金需求。借款人是市域外第三人的(企业法人、自然人等),通过流转拥有合法林权作抵押取得的贷款,其用途必须用于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岗位制衡、考核、问责机制。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实查证林权抵押工作提供便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林权登记信息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变更抵押林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要求借款人和抵押人共同持变更合同、《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文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核实后应及时给予办理。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定林权抵押贷款审批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和标准要求,做到贷前实地查看、准确测定,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用于抵押的林权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清晰、抵押人是否有权处分等方面。形成调查评价意见。贷时审贷分离、独立审批,贷后现场检查、跟踪记录,切实有效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要建立抵押财产价值评估制度,对抵押林权进行价值评估。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抵押林权价值评估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自行评估。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

八、对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且尚未实施采伐的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明确要求抵押人将已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提交银行业金融机构保管,双方向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进行林木采伐。

九、申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借款人提交林权证原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进行抵押的,要求抵押人提供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林业专业合作社办理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理事会通过的决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或决议书。以共有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承包合同;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或流转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和发包方同意抵押意见书。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贷款期限不应超过林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贷款期限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明确要求借款人在林权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及时向属地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明确,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恢复财产也不提供其他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十三、林权抵押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申请人应提供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借款合同、不动产登记证及林权权利人同意抵押意见书、抵押林权价值评估报告(拟抵押林权需要评估的)以及其他材料(包括登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

十四、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抵押登记申请后,对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

十五、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在抵押林权的不动产登记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给抵押权人《不动产登记证明》等证明文件,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

十六、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做好已抵押林权的登记管理工作,将林权抵押登记事项如实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以备查阅。对于已全部抵押的林权,不得重复办理抵押登记。除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外,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十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照信贷管理规定完善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评价机制,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风险评估,有效地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变化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安全。

十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履行对抵押财产的贷后管理责任,对抵押财产定期进行监测,做好林权抵押贷款及抵押财产信息的跟踪记录,同时督促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间继续管理和培育好森林、林木,维护抵押财产安全。

十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风险预警和补救机制,发现借款人可能发生违约风险时,要根据合同约定停止或收回贷款。抵押财产发生自然灾害、市场价值明显下降等情况时,要及时采取补救和控制风险措施。

二十、林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森林保险工作。鼓励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办理森林保险。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情形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或提存。

二十一、贷款到期需要延期的,贷款人应在对贷款用途、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以及抵押财产状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二十二、贷款到期无法延期的。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或出现抵押合同规定的行使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时,可通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林木采伐或诉讼等途径处置已抵押的林权。

二十三、林业部门要加强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对已抵押的林权,要协助金融机构共同实施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处置抵押财产需要采伐林木的,各县(市、区)林业局要优先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林业部门不得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十四、抵押合同期满、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