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体旅游局

发布时间:2018-05-22 15:07 来源:卤阳湖现代产业开发区
索引号
1/201805/00053
发布日期
2018-05-22 15:07:35
发布机构
卤阳湖现代产业开发区
标 题
文体旅游局

机构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中省市有关文化旅游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区文化旅游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监督实施;拟定全区文化旅游事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区旅游市场开发工作。研究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合理开发利用全区人文及自然资源,促进旅游事业发展;负责旅游招商工作;组织实施全区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开发旅游线路、拓展旅游客源市场;开展旅游产品的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实施全区假日旅游和乡村旅游工作。

3、负责全区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和开发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各旅游景区(点)编制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旅游投资项目的审查、申报和管理;负责重点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开展全区旅游行业评星、定级及定点的申报审核实施工作。

4、负责全区旅游市场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区旅游市场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全区旅游从业单位的经营行为;受理游客投诉,依法查处违法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负责旅游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旅游安全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旅游价格和收费标准。

5、负责区内文物保护工作。

6、负责全区文化产业管理工作。挖掘文化潜力,促进文化和旅游的融合。

7、负责区内水上运营管理,安全督察等海事工作。监督管理区内水上安全,保障船舶航行,防止船舶污染;处理辖区海事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构领导

局 长:李永奇

副局长:王 阳


机构设置

内设办公室、行业管理股、执法与安全股三个股室。


办公地址:渭南卤阳湖开发区卤阳大道101号创业大楼519室

办公时间:9:00-12:00 13:00-17:00

联系电话:0913-3338099




附:

渭南卤阳湖文体旅游局权责清单目录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备注

1

行政许可

(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建设工程的风格、色调和高度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协调。


2

行政许可

(县)区级文物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3

行政许可

对(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4

行政许可

修缮、保养、迁移、重建古建的审批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古建筑由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
非国有古建筑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具备修缮、保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所有人转让非国有古建筑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修缮、保养、迁移、重建古建筑的,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5

行政许可

拍摄(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批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制定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6

行政许可

(县)区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7

行政确认

文物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6号《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8

审核转报

迁移、拆除、重建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9

审核转报

2A级以下(含2A)旅游景区评定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10

审核转报

2星级以下(含2星级)旅游饭店的评定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11

行政奖励

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2

其他类
行政调解

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办单位:渭南卤阳湖现代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承办单位:渭南卤阳湖现代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地址:渭南卤阳湖现代产业开发区卤阳大道101号创业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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