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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坊体育 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016024605/2019-000584 签发日期 2018-11-14
发布机构 吉祥坊体育 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11-23
吉祥坊体育 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渭规〔2018〕023—市政府005 吉祥坊体育 人民政府 力量 民办教育 健康 实施意见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渭政发〔2018〕44号
  吉祥坊体育 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渭南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8〕2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分类管理,公益导向。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鼓励支持,依法管理。统筹完善教育、登记、财政、土地、收费等相关政策,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坚持“放、管、服”相结合,依法履职,规范管理,全面提高民办教育治理水平。
  3.创新推进,上下联动。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依靠改革创新推动民办教育发展,共同破解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难题和障碍。
  4.内涵发展,特色办学。引导民办学校更新办学理念,支持民办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质量,推动民办学校走内涵式、特色化发展道路。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换届。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依托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批准设立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变更、撤并或注销民办学校,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民办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为主,学校所在地党组织要积极配合、主动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各县市区要将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作为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表彰奖励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用三年时间实现党的组织在民办中小学校“全覆盖”。在各级各类学校中,以党建质量年和“渭南好学校”评选表彰活动为抓手,开展学校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提升活动;在广大党员教师中,以“主题党日活动”和“渭南好老师”评选表彰活动为抓手,开展“争做新时代四有好老师”系列主题教育活动;以“美德少年”“渭南好学生”评选表彰活动为抓手,开展“红旗飘飘,引我成长”系列主题教育活动。探索“党建+”工作新举措,打造“四个一批”示范群体和学校党建示范点,全面提升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水平。
  (二)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和育人的全过程。增强德育工作的亲和力、针对性和学生的获得感,推动理论与现实、德育工作与业务工作、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知与行相统一。持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充分发挥德育教师队伍作用,创新德育方式,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全面提高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水平。
  三、完善民办教育发展政策体系
  (一)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按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民办学校重新登记过渡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前。
  (二)完善民办学校准入机制。各县市区要科学制定教育总体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民办教育资源,积极开放教育投资和供给领域,营造社会力量进入教育领域的良好发展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各县市区要制定民办学校办学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实行照单监管,简化行政审批许可,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程序由审批机关制定。
  (三)支持社会力量多元办学。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举办或参与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通过合资、合办、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举办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农村实用技术教育等,为社会提供多元化的教育服务。
  (四)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资产继续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应在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优先、全面保障的基础上,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提出财务清算和师生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维护社会稳定。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办学、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事先公告,按规定程序变更后报审批机关核准或者备案,依法保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的数额为原始出资额加上追加出资额,总额不得超过剩余的办学财产;还有剩余的,可以综合考虑出资者人力资本投入、办学效益、社会声誉等因素给予一定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清算(以划拨方式或公益用途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不列入清算范围),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五)建立差别化扶持政策体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调整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吉祥坊手机 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县财政部门要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有关资金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教师培训、课程教材、科研成果、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民办中小学(含中职)和幼儿园享受同类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民办学校在获取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要等额减收在校学生学费。
  (七)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各县市区要把民办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纳入当地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各民办学校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要着力加强师德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要加强教学研究活动,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交流制度,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交流任教、合理流动,公办教师交流任教期间继续享受原有待遇。
  (八)保障民办学校师生权益。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及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分类登记性质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社保缴费水平。落实跨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在我市民办学校就业的教职工,符合市上户口迁移条件的,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学校所在地落户。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伙食补贴、困难生资助、学费减免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全面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
  (九)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措施。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出资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且不属于买卖或交换行为的,免费办理过户手续。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
  (十)明确土地供应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以非科教用地方式取得土地,登记为非营利性、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继续用于办学的,应变更用地性质。
  (十一)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行更加开放的分类定价机制。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收费要严格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与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以及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抄送物价、教育、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由各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各级物价、教育、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严格查处违反教育收费政策规定,自立项目乱收费、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操纵收费、价格欺诈等乱收费行为。
  扩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和区域产业发展需求,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幼儿园可依法依规自主、科学开展保育活动。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十二)拓宽民办学校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各级各有关部门可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办学特色鲜明、公益导向突出、办学行为规范的民办学校,奖励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等。鼓励民办学校设立学校发展基金会。
  (十三)大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实施民办教育品牌战略,鼓励民办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和错位发展,鼓励有水平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鼓励民办与民办、民办与公办学校开展区域间、校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建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加快建设一批高质量、有特色的品牌学校和教育集团,形成若干在市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
  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改革,提高办学质量。学前教育阶段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提倡和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职业学校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健全第三方评估认证体系,促进民办学校质量内涵提升。加大政策推介和教育项目引资力度,吸引民间资金和省内外优质教育品牌投资我市教育领域,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
  四、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一)规范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为主要架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董事(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担任。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为中共党员的校长、副校长等领导班子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完善校长选聘机制,董事(理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依法保障校长独立行使职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工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规范财务运行。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要探索制订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人社、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状况的监管。
  (三)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严格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制度,凡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法人证书,面向社会招生的均为非法办学,应依法予以查处。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规范办学的监督责任,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招生行为的监管;要按照以防为主、及时化解,依法打击、稳妥处置的原则,坚决防止民办教育机构非法集资。民办中小学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严格按审批计划招生,在校学生数要控制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严禁违规考试、“掐尖”招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教育、人社部门要加强辖区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管。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按照有关规定到教育、人社部门进行备案。
  (四)规范招生和收费。民办学校要严格依照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招生,确保师资、校舍、设备等办学条件满足学校招生规模。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书面考试。各县市区下达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提前录取新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要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严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相挂钩。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民办学校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出具财税部门规定的票据。
  (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岗位职责。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防暴反恐、防地震、防火灾、防溺水等不同场景的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五、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一)统筹规划发展。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编制、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国土、住建、税务、工商、物价、金融、人行、银监等部门参加的吉祥坊体育 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市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研究制定民办教育具体发展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
  (二)改进政府管理方式。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政府服务民办教育水平,加快推进民办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三)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研究制定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办法,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对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实施督导和评估情况、受奖惩情况、信用记录等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开。要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民办学校咨询服务等工作。完善民办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积极发挥民办教育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民办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五)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各县市区和学校先行先试,学习和借鉴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和学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在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宣传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是教育系统领域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凝聚共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落实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出台符合当地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的配套措施,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稳步推进。
  吉祥坊体育 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4日
[网络编辑: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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