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出台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6-05-23
(来源: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
近日,陕西省政府出台《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了要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支持农民进城购房、落实信贷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等多项新政。同时要求各地政府要针对当地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今年6月底前出台房地产市场去库存、优结构的具体政策措施。
  各级政府是去库存责任主体
  《意见》指出,市、县、区政府是维护和促进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各地要针对当地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今年6月底前出台房地产市场去库存、优结构的具体政策措施。同时各地要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监测预警体系,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公布商品住房供应、交易和价格走势情况,稳定市场预期;强化对预售许可、预售资金、二手房交易资金的监管;适时对房地产市场运行进行引导和调节。
  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 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意见》要求各地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50%,力争达到80%。商品住房存量较大的市、县、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对2016年1月1日后的棚户区改造征收对象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每套按中省共奖励0.8万元标准予以奖励。
  同时要求各地要制定农民进城购房的引导鼓励政策。各金融机构要开展农民住房贷款业务,适度降低农民贷款买房利率,简化贷款程序,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对农村地区移民搬迁、扶贫搬迁、危旧房改造等范围内的农民,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货币化补偿的方式,鼓励其在城镇购房。引导农民通过团购等方式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以降低购房成本。
  首套房贷最低首付20% 房地产企业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
  《意见》指出,家庭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落实中省住房公积金政策,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拓宽贷款品种,实行省内通贷;放宽提取范围,降低提取门槛;精简审核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公租房保障对象扩大到非户籍人口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深化住房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购买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将公租房保障对象扩大到非户籍人口,实行市场租金、分档补贴。各地要通过租赁市场增加公租房房源,积极推进公租房货币化。支持住房租赁机构拓展融资渠道,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鼓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库存商品住房向社会出租。
  闲置的房地产用地可调整土地用途
  《意见》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对商品住房存量较大的市、县供应新的商品住房开发用地。对未及时开发及闲置的房地产用地,住建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可按规定程序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转型用于养老、文化、医疗、教育等产业项目的开发建设。
  各地要坚持系统思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房地产项目规划,统筹安排本地区住房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等,因地制宜确定商品住房及用地的供应比例。
  提高商品住房品质 增强宜居性盘活存量
  《意见》强调,各地要指导房地产企业优化住房设计,完善产品结构,提升工程质量,加强物业管理,美化居住环境,着力提高住房产品供给品质。大力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配套水平,完善在建和已建成房地产项目的路、水、电、气、暖等公用基础设施,以及学校、医院、商业、养老、公共交通、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切实增强宜居性,努力盘活存量。
  同时,要深入推进房地产行政审批改革,依法依规精简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鼓励骨干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支持引导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增强房地产企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
(网络编辑 李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