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吃官司
发布时间:2015-10-22
近日,我市一法院开庭审理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诉讼的借款人牛某某严重违犯《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一案,该借款人此时才恍然大悟,如梦初醒,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当庭表示愿意归还所拖欠的全部贷款,填定了“民事调解协议书”,并于当天结清了所拖欠的公积金贷款本息及罚息209516.91元,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用2240.50元。
2013年12月,我市某单位工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4年1月20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辖管理部申请公积金贷款21万元,期限17年。2014年8月起开始陆续反复出现贷款逾期情况,2015年1月起连续逾期数期,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经办人员曾多次催收,在与其工作单位联系,向其发出律师催收函无果的情况下,于今年7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月13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市公积金中心和该借款人达成一致,解除借款合同,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广大贷款职工,市公积金中心先后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以及回收工作,按照提速、提质、提效要求,千方百计为广大贷款职工做好服务工作。但公积金属于社会公众资金,要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逾期不还将被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全部本息,承担全部涉诉费用,同时个人征信记录进入央行征信系统。
(文:贷后管理科 张碧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