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祥坊体育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中省驻渭各单位:
经吉祥坊体育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吉祥坊体育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及时报告吉祥坊体育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吉祥坊体育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
吉祥坊体育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保障公积金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积金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和个人指依法具有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管理、监督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检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强制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积金执法机关指依法具有公积金执法能力的机关(管理部依据市中心授权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我市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遵循合法、公正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一)稽查科职责:
1.制定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操作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公积金行政执法监督、执法考评。
2.对各县(市、区)立案调查的案件进行审核。提出行政处罚处理意见,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参加和应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办结的案件统一整理、归档。
(二)县(市、区)管理部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辖区范围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和使用。
2.负责辖区范围内职工投诉、举报和应建应缴单位日常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且符合立案条件的提请立案、并调查取证。
第二章 行政执法裁量
第六条 按照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将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五档进行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或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设立手续的,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由管理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或者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由管理中心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向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提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等方式追回提取额本息,并可处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等方式追回提取款额本息,并处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等方式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贷款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职工近3年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管理中心可以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十一条 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二)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经办理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达到60%比例的;
(二)积极配合执法检查的;
(三)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三)在本行业或者全市有重大不良影响,造成职工群体上访或者投诉的;
(四)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补缴数额。
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通过处理投诉、举报或者日常检查发现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立案。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公积金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有权采取以下调查措施:
(一)调查、询问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经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二)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调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工资明细、单位人员名册、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
(三)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证据;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措施。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在调查拖欠住房公积金的投诉时,如当事人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与调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合法材料认定事实和金额。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确有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应当制作书面文书,责令限期整改,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管理中心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整改的,管理中心应当进入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期限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管理中心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四章 投诉举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投诉、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信函、面谈、网络等方式,提倡投诉人署实名投诉。
第二十七条 投诉举报请求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中心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或被举报人(包括名称或姓名、住所地、联系电话等);
(二)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管理中心的管理职责范围。
第二十八条 投诉举报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对象已注销或投诉举报事项不明确的;
(二)诉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三)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管理中心已经作出处理决定,诉求人仍然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投诉的;
(五)无有效期内劳动用工合同、收入证明等材料的;
(六)不属于管理中心职责范围的。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十条 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碍管理中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吉祥坊体育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