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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荐读】175期 反有组织犯罪法,这些要点不可不知 (连载二)

信息来源:吉祥坊体育 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08-22 阅读次数:6923

学习要点四: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保障“打伞破网”

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二条)


学习要点五:保护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对黑恶犯罪人员依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保护人身安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十二条)

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保护人身安全!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保护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人身安全:

(一)不公开个人信息;

(二)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

(四)对人身和住宅专门性保护;

(五)变更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学习要点六:防范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


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第十一条)

发展未成年人参与犯罪从重处罚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九条)

(摘自《腾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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