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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提交人 杨大洋
信件标题 物业费收取不合理
提交时间 2015-03-17
回复内容
回复部门 华阴市
回复时间 2015-03-24
回复内容
  网友“杨大洋”的咨询投诉答复如下:
  产权人长期不住的房屋或建设方未出售的空置房,均应交纳业务管理费。理由如下: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公共性服务,即公共区域的保洁、保安、绿化、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日常管理等,这种公共性服务不会因为某一个人或几个人不在此居住,管理成本就会减少。
  依据国家该《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第十六条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网友“杨大洋”的咨询物业费是否从开发商交房之日算起,是否需要补交物业费。答案是肯定的,但这期间物业费应由谁承担应该搞清楚。如因建设单位(如房屋质量问题可拒绝接房,未接到通知等)不能按时接房,在这期间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而开发建设单位通知网友且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因个人原因未按时接房,这期间物业费应由网友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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