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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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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 | 李海涛 |
信件标题 | 关于咨询大病二次报销标准问题的回复 |
提交时间 | 2020-08-20 |
回复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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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华州区 |
回复时间 | 2020-08-26 |
回复内容 |
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就您反映的问题经华州区调查,现回复如下: 经了解,反映人父亲李某三次均在西安市第四医院住院,依据吉祥坊体育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祥坊体育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19〕137号)文件,参保人在统筹区域外住院,三级医院起付标准2500元,支付55%,住院起付线扣除符合政策。 大病二次报销依据渭医保发〔2019〕50号《关于转发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扶贫倾斜政策标准和报销规则的通知的通知》内容,以及陕医保发〔2019〕18号文件规定,普通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及补偿比例为: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就诊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分段按比例进行补偿。1万元(不含)--5万元(含)按60%予以补偿;5万元(不含)--10万元(含)按70%予以补偿;10万元(不含)以上按80%予以补偿。 大病保险报销费用=(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医疗总费用-目录范围外费用-个人自付费用-基本医保住院起付线。 综上所述,李某父亲四次在西安市第四医院住院在大病二次报销时按政策规定均应扣减基本医保住院的起付线。 以上答复,通过反映人预留电话进行反馈,反映人表示了解。 承办人:尚少雷 联系方式:1899232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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